车船税从7月1日起
将随交强险征缴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
此次《条例》将此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在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载客汽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针对新管理办法业内呼吁
加强有形市场地位
在刚结束的第二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论坛”上,实施两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业界热议。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办法》的压力下,有形市场已被排挤到边缘地带,失去了与4S店自由竞争的平等环境。
虽然《办法》没有对汽车经销商的经营业态作出硬性规定,但推崇单一品牌经营,鼓励4S店销售模式,这使各汽车厂家为了垄断市场,都在全力推行4S店的经销模式。实际上,以我国的汽车消费需求,当前比4S店更有优势的是处于成长期的、有着巨大增长潜力的二三级市场。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类有形市场不但销售成本低,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宽松的消费环境。但这种经营业态,由于得不到汽车生产厂家的认同,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同时,在销售话语权上,该人士认为《办法》加剧了汽车厂家与经销商的不平等关系,厂家的垄断地位和经销商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鉴于此,他建议政府部门不要强行规定销售模式。
伪造驾照购买赃车等行为
将被加大惩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有关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一司法解释,我国将进一步加大惩治机动车相关犯罪活动的力度。
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相关证明、凭证等几类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这一司法解释,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行为,将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累计3本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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