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2月14日电(记者梁书斌)哈尔滨市民汪先生在超市的免费停车场停车时车胎被扎,超市拒绝赔偿,汪先生便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因为是免费停车场,超市对汪先生的汽车没有保管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月15日,汪先生驾驶自家的面包车到哈尔滨某大型超市购物,并将车停在了超市的地下免费停车场内。等汪先生从超市出来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原本很鼓的轮胎竟有三个都瘪了。汪先生将轮胎卸下后去汽车修理部修理,发现轮胎是被扎坏的。汪先生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损失,但超市拒绝赔偿。汪先生又到附近派出所报案,也没什么结果。汪先生越想越气,便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汪先生认为,自己在超市购物将车停放在免费停车场,超市应保证车的安全,在购物期间车胎被扎坏,超市理应赔偿。超市辩称,停车场是免费提供给购物人使用的,对汪先生的车没有保管义务,汪先生的车胎被扎坏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先生将车停放在超市的地下免费停车场,超市未收取汪先生的保管费用,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超市对汪先生的汽车没有保管义务。汪先生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后,汪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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