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析: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成效,但《国家赔偿法》对于民事司法赔偿的规定范围有限,不能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有效防止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具体表现在:
一、 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上二条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判民事案件时,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予赔偿。但《国家赔偿法》实际主要规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对于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非常窄,造成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
二、 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极其有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民事
司法赔偿范围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而对于民事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错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没有规定。
三、 造成民事审判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又得
不到赔偿。如民事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错误和违犯法定程序错误判决虽经审判监督程序更改后,但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更有甚者,对方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或执行回转,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我于2005-2007年全国人代会期间连续三届向大会反映的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及龙湖区法院枉法裁判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伟通贸易有限公司案。安凯公司在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过程中,被汕头龙湖区法院于2004年强行扣划安凯公司160万元存款,而伟通公司早在2002年就被汕头市工商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人员去向不明。该案后经全国人大高度关注及最高人民法院过问下,广东省高院已作出再审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伟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彻底纠正了汕头市二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但安凯公司被错误执行的160万元巨额国有资产不能执行回转,安凯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和巨额国有资产被恶意侵占。
四、 不能有效防止民事审判人员依法办案,造成民事审判人员
不依据法定程序办案、随意办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认真核实,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影响老百姓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如人民网《大地》杂志2001年第三十一期刊登的燕本志与郑三奎纠纷案。该案应为合伙纠纷案,但被一、二审法院错误判决成购销合同纠纷,并被错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又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后虽经四川省高院指令达川中院再审,但重审判决依然错误。最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才得以正确判决。该案历经七年、反反复复的再审、错误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并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权威。
建议:
一、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民事司法赔偿部分。
二、民事司法赔偿的案件应限于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民事
案件,对于正常上诉改判的案件应不适用民事司法赔偿。
三、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为有下列情形且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
(一)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二)原生效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判行为的。
对于因发现新的证据改判或原生效判决败诉方自已在生效判决前没有及时提供证据的案件应不适用民事司法赔偿。
四、民事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应为改判后败诉方因转移资产导致
无法执行的损失、企业或个人因被错误判决执行造成的停业损失或不能执行回转的损失等。
五、 民事司法赔偿的程序可参照刑事赔偿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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