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彧 通讯员韩治华)昨日,记者从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所获悉,目前东莞市已经向各个客运企业下发了《关于实施客运机动车排气检测半年审核的通知》,将客运机动车每年一次的排气检测缩短为半年。
为有效地控制客运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现象,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所下发了《关于实施客运机动车排气检测半年审核的通知》。
通知规定,各客运企业所属的机动车必须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东莞已取得省环保部门委托资质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测记录表和检测报告上报排气污染监督所监理室审核备案。
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自行维修治理至合格,否则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不按时上报检测报告的车辆,下半年不予发放环保标志,车管所不予通过年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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