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花了5.5万元买的二手红旗轿车,投保时按新车的购买价28万元投了保,可出险后,保险公司却提出按二手车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赔付。为此,车主与保险公司产生了纠纷——
据平顶山法院网消息,2006年9月28日平顶山市的刘某以5.5万元通过拍卖竞买了一辆在2000年4月购买入户的红旗轿车。刘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加入了本地一家汽车运动俱乐部。同年10月17日,汽车运动俱乐部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该车签订了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车以新车购置价28万元投保,分别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险别。保险期间自2006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17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依照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计算赔偿数额。
2007年8月28日13时许,该车行驶至南洛高速平顶山服务区附近时着火,司机陈某拨打了119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宝丰县消防大队扑救,该车前面引擎部分已焚烧尽,车尾部分保留较为完整。交警认定,司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警方事故科、消防科分别出具了证明显示该车辆系自燃。此后,汽车运动俱乐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问题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6.24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投保车辆予以理赔,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远远超过该车的实际价值5.5万元。被告应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中查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该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13.216万元。诉讼中,原告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3.216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原告的车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且原告也按约定交纳了保费,在该车发生全部损失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使用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根据该规定被告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折旧后的价值13.216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8日,申请执行人汽车运动俱乐部从法院领到了执行款13.216万元。
说法一: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概念不同
何向东(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辆以5.5万元购得的旧车,却按28万元的新车价格投保,这算不算超额投保?
超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对于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旧车按新车投保算不算超额投保?
这里就要弄清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概念。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并不是一个概念。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这种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以高于或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这种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约定,而且法律并不禁止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像旧车按新车购置价格购买车辆损失险就不算超额保险。
就本案来讲,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实上是对保险标的——旧红旗车的保险价值有约定且在合同中载明的,而且发生损失时如何计算赔偿都约定得很清楚,这种约定不违犯法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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