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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出车祸拟不算工伤 交强险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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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01日10:55
来源:青年参考 作者:徐澄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在8月15日之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最突出的一大变化就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删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

  第一,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最早于1996年提出并实施,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上下班车祸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条例将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职工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得到补偿,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车祸算工伤,碰上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导致的车祸算不算工伤?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原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同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第四,实际操作中,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导致了难以定义“上下班途中”,再加上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国际上,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有严格界定,比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等。

  关于工伤认定的这一变化在网上引发了争议,有些网民表示,“上下班遇车祸应为工伤,不该倒退!”“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增加了,这是要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悖于工伤保险的初衷。”

  法学界人士表示,这不是一种“倒退”。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时,还没有出台交强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遭遇交通事故,如果交通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可能得不到及时补偿。而现在有了交强险,实际上受害者可以从其他途径得到赔偿或补偿。其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方面,操作起来争议性很大,这一变化明确了有关定义,简化了司法程序。所以,“上下班途中遭车祸不再算工伤”远非“是对职工保护的倒退”。另外,从法律的角度说,征求意见本身就是一大进步。

  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变化还包括:“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缩小;较严重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未参保职工也可享保险待遇;工亡(因工伤致死)待遇标准提高;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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