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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双倍索赔权吗?私车族别忘你的权力
2003年09月29日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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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诚

  如今,汽车生产者和经销商都说要把汽车用户视为“上帝”。既是上帝,就应该拥有无限的权力。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每当发生汽车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纠纷,往往以用户遭受严重损失而告终。因此,有车一族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许多车主只是笼统地知道消费者享有选择权、知情权、索赔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几项权利。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都赋予消费者以广泛的权利,可惜不少汽车用户并不知情。其实有这样3种权利最容易被忽视:

  双倍索赔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用户采取欺诈行为,并且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得加倍赔偿。举个例子说,经营者明知是故障车或者翻新车,还作为新车卖给用户;在汽车维修中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

  遇到上述经营者故意隐瞒事情真相而发生的交易,消费者都可以提出双倍返还。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车主行使双倍索赔权的关键,是掌握汽车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6年3月15日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将“欺诈”定性为:“经营者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该文还明确提出13种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从而使消费者索赔更具有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系指为生活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因此不包括购买、使用生产资料的消费者。众所周知,私人轿车不从事营业性运输,只是一种代步工具,因此属于家庭生活消费品之一,应该在《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解除保险合同权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如果投保车辆出险,车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却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赔款,这时,车主可以用书面形式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费。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不能灭失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解除日之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对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险事故必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当车主认为车辆保险合同利益不能实现,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或者认为车辆保险合同对自己明显不利时,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车辆保险合同要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减少车主的保费损失。

  诉因选择权

  如果车主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应该正确地选择诉因和诉讼程序,若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诉因和诉讼程序打官司,有理也可能败诉。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诉因选择权。意思是说如果你认为诉对方违约有利,你就依《合同法》规定,选择“违约”的法律条款;如果你认为诉对方侵权有利,你就依《消法》等法律规定,选择“侵权”的法律条款。但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两者只能择其一。

  举个例子来说,若汽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你在使用中提心吊胆,但是还没有发生车祸,应该属于合同责任问题(对方未兑现产品合格的承诺),汽车厂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此时适宜打违约官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汽车因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发生了车祸,同时事故伤害的不是买车人,而是伤害了别人,应该是侵权,适用《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汽车经营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车主打侵权官司就比较容易胜诉了。

  (第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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