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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客式:由银行、保险、经销商三方联手,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以经销商为主体,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经销商负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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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客式: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保险三方联合,以银行为信用管理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资信调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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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代款管理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下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能提供贷款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保证贷款必要时应购买信用保险或由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同意贷款时,能提供不低于购车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八)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销售商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汽车消费代款:
(一)持有经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出租汽车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的销售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四)在本行开立帐户,并存有符合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行认可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与本行签订《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明确可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和型号;
2.明确本行提供贷款的总额;
3.明确销售商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汽车消费贷期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利率自贷款本金实际发放之日起计收。利率调整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即一年(含)以内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即每年初,根据当时利率水平,按相应利率档次确定当年的利率。
第九条 汽车消费信贷额度符合以下规定: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抵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并购买信用保险或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寺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除外),首坟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第五条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均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贷款人指定汽车销售商盖章认可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及与同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2.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字;
3.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
4.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等);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仨报告;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自然人保证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经济收入证明等;
7.银行同意贷款时,在贷款行开立京卡储蓄卡,并提供已存入首付款的存款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书及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有和现金流量表;
4.不低于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保险文件;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收到贷款申请后,贷款项目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抵押(质)物的合法性与变现能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项目经理调查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并将《个人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短(中长)期贷款审批表(企事业法人)及有关贷款资料报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和贷款人签批人审查签批。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签批人应进行下列审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所购汽车是否符合本行与销售商协议确定的范围;
(三)作为首付款的存款是否真实有效;
(四)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与代偿能力;
(五)贷款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愈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春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存入首付款,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
项目经理应协助贷款人签定相应担保合同。
(一)抵押贷款须对抵押物的现状、权属及价值进行检查,并办妥财产保险、抵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须对质物权属和价值进行检查,办妥质物交付手续;
(三)必要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 放款与转帐
本行办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续后,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特约销售商发货。企事业法人汽车消费信贷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交特约销售商发货。
销售商应协助客户办妥有关购车手续和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填写《委托付款通知书》并附加正式发票、保险单正本、车辆有关手续复印件,交银行放款。银行根据《委托扣款授权书》将贷款和作为首付款的存款划入销售商在本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五条还本付息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一年(不含)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X月利率+贷款本金X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三)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本行办理京卡领储蓄卡,并于每月公历20日前足额存入每月还本付息的资金;办妥本行从其京卡储蓄卡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2.企事业法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应办好本行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四)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但必须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本行提出申请。
(五)凡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六)凡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本行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的要求办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以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依附。贷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保险期内,如生发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以个人产权房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贷款金额应根据房产的地段、环境、结构、朝向、层次、竣工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十九条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例子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同是本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二十条房产价格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房未满一年的(以购房合同为准,下同),按购房总价值直接认定;
(二)购房已满一年的,按本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国债现券、AAA级企业债券、本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存单,在本行购买的依法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质物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确认及止付等手续;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有价单证累计金额为95%。
第二十二条由企事业法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关于贷款担保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自然人担保须对代偿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运河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等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六)借示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代偿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附加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因购买汽车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或汽车质量存在缺陷时,由借款人与销售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借款人及担保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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