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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之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中国已经成功地加入WTO,但中国企业界仍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总善良地认为一旦中国加入WTO后就能很好地解决针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而没有意识到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外国企业就利用其国内反倾销法的规定间接剥夺我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的机会,从而达到今后5年内以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相对弱势产业的目的。2001年10月1日,联合国贸发会指出:9·11事件使世界经济蒙上阴影,在世界经济低迷的形势下,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开始抬头。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在多边贸易体系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我国产品的出口必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必将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尤其是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恐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都将继续是反倾销的受害者,应诉企业反倾销之路上的艰难应有清醒的认识。

别无选择

当企业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后,要想保住或扩大市场份额,惟一的出路就是选择积极应诉,只有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胜诉,不应诉的后果是惨重的损失。

1.“代表性”带来的尴尬

在反倾销调查时,假如确定“正常价值”是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那么此产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即“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并应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数量上达到一定的比例”。《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进行比较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占其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量的比例,必须高于进口国数量的5%。”加拿大规定25%以上,美国原来规定25%,后降至5%,欧盟则要求代表性的具备条件则可低于5%,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人为地制造较低的正常价值,企图导致倾销价格不存在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在中国,大公司、大企业相对较少,尤其是我国出口的产品大多是初级产品,技术含量较低,企业分布众多。如果某一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只有少数中国企业参加应诉的话,由于其出口量只占中国对该国出口总额的很少一部分,达不到其代表性要求而拒绝接受应诉企业提供的资料,这样就会造成想应诉也无法应诉的尴尬局面。

2.导致高额的反倾销税,最终失去市场

1994年,美国对中国42家大蒜出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由于没有一家企业就此应诉,结果导致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决中国所有大蒜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彻底退出市场。世界各国的反倾销法都有这样的规定,涉诉企业不应诉或不能真实地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时,有关部门可进行“缺席裁决”。其中WTO的《反倾销协定》最具代表性,第六条第8款规定:“当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极大地妨碍调查,则最初和最终的裁决,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可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从这些规定我们可知道,假如企业不应诉,那么裁决机关就会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这就往往会导致高额的反倾销税。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也就意味着出口价格的猛增,最终导致失去市场。从长远来看,我们又必须警惕连锁反应,进口国实行反倾销,加上进口国怕该产品蜂拥而入,又有可能冲击本国市场,因此也紧跟他国对该产品税实行反倾销。那么涉诉企业今后就有可能遭封杀的危险了。

3.失去年度复审机会,没有一年一度的抗辩权

“年度复审”是行政上的程序,主要是指反倾销措施裁定1年后,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请求反倾销主管当局改变或维持反倾销措施或反倾销税率。WTO协议下的《反倾销协定》对审查的时限规定得比较模糊,仅规定“反倾销税已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可提起复审,对此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得比较详细,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反倾销协议都强调必须有“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作为提请的复审条件,实际上就变相地剥夺了非应诉企业的复审权,在所有没有应诉的企业在欧盟只能获得“统一税率”的裁决,个别非应诉企业提交的证据是没有说服力的,其理由是不可相信,在实践中只有应诉企业才能符合上述两个标准。

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奋起抗争,如果积极应诉,还有希望保住市场。2001年4月美国在对我金属镁反倾销案作出初裁,参加应诉的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被裁定存在8.76%的倾销幅度,而其他未应诉企业则被裁定高达305%的倾销幅度。这表明只有积极应诉、努力配合、应对方法得当就一定能够胜诉。

抓住每个胜诉的环节

我们已经分析了反倾销的前景和企业必须积极应诉的原因,接下来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企业如何去应诉。

1.聘请有经验的律师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涉诉企业从得知立案调查的那一刻起就必须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优秀的反倾销专家。世界各国的反倾销法都相当复杂,各国反倾销法规定的时限又是比较苛刻的,因此,没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是难以掌握其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大企业而言,最好每个涉诉企业都有自己的律师,一旦需要提交数据和材料也会更迅速及时,可以避免众多应诉企业聘请一个律师而出现的忙乱。当然最理想的是聘请进口国的专职律师,因为他们对本国的法律和商务都是比较精通的,他们长期代理而积累的经验也是比较丰富的,如美国的Garvey、Schubert&Barer律师事务所就帮助我们打赢过好几个反倾销诉讼案。

2.应诉企业要积极答辩调查问卷,紧密配合主管当局的调查

确定“倾销”和“倾销幅度”都必须首先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国价值”,这两者都必须由进口国调查机关对出口国产品进行调查。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反倾销调查的书面问卷,由所涉出口商、生产者填答,出口商、生产商应如实填写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提交国内销售数据、年度报告、销售合同发票、付款证明等材料,应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否则反倾销调查机构是不会确认这些材料的效力的。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任何利害关系当事人拒绝接近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害调查,根据所掌握的事实,可以肯定或否定临时调查或最终调查”,“提供虚假的或误导的信息,不应考虑而使用已掌握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则获得一个相对不利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材料的真实性,千万不能弄虚作假、马虎了事,因为反倾销调查机构是会去出口国进行实地调查的。

3.力争“市场经济”地位,注意“替代价格”的合理性

过去欧美各国以“国家给生产原料和产品定价,外贸出口价格也受国家干预”为由,在反倾销诉讼中,对中国所有涉案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近来欧美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所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实行分别裁决,但不会自动给予,而必须由应诉企业自己提供证明去争取,企业在应诉过程中要从采购过程原料的来源,才有可能获得企业出口产品的市场价格的承认。但是一旦涉诉企业取得市场地位待遇而获得分别裁决,其反倾销税是比较低的,甚至是零税率,这样就能取得出口竞争优势。

4.充分运用进口国各方的支持

在反倾销的抗辩中,应诉企业可以争取进口商的大力支持。进口商和出口商、生产商往往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旦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进口商也会蒙受损失,他必须高价格地进口产品,获利就相应减少,因此他也很乐意配合反倾销的抗辩,同时也只有进口商才能有效地进行损害问题的抗辩,进口商也可以协助找到相对较低的“替代国”价格,在提供证据或出庭应诉方面,进口商都占有有利的地位。再者,应诉企业可以劝说该产品在进口国内的下游产品企业,由下游产品企业向本国政府证明,如果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那么本产业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害,于“共同利益”不符。最后,应诉企业可通过进口商影响国内的广大消费者,物美价廉是消费者的利益所在,而消费者在进口国国内尤其是欧美,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可以迫使本国政府作出没有倾销或没有损害或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存在这些因素,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裁定不征收反倾销税。

5.加强企业间的协调,促使本国政府干预

在反倾销诉讼之间,应诉企业必须精诚团结,加强内部的交流和协调,不能互相拆台,不能互相攻诘。应该在本产品商会或协会的组织下,协调好价格,遵守出口秩序等。企业间也必须共享对本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行情,包括价格、数量,大致成本等情报。同时对于国外政府武断的、歧视的、恶意的、敲诈性的反倾销调查,所涉企业可收集证据后,请示本国政府运用国家力量予以反击,迫使进口国政府回到正常贸易的方向上来。只有以这种贸易报复的国家强制力才能维护国家的利益。

(作者:甘光千)

汽车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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