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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遏制汽车业“散乱差”

本报记者独家专访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负责人

汽车产品管理工作划归国家经贸委之后,由《公告》制逐渐取代《目录》制已经有约一年的时间,在行业内外引起巨大反响。《公告》制的实施,减少了近20%的汽车整车企业和50%以上的改装车、摩托车及农用车企业。作为这项汽车行业管理史上的重大改革的主要执行部门———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作了大量具体、认真、细致的工作。日前,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负责人。“散乱差”得到一定的遏制。

汽车整车减少22家

记者:实施《公告》制管理,是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之后,国家经贸委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推出的行之有效的重大改革措施。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负责人:国家经贸委从接手汽车产品管理工作后,我们按照委党组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的要求,立即着手汽车产品管理制度的改革。通过一年多的改革实践,汽车产品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已初见成效。最明显的变化体现在:由于《公告》制提高了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条件,一些无力达到要求的企业,没有提出申报。汽车整车企业少22家,占原《目录》内总数的19%;摩托车企业减少77家,占原《目录》内总数的50%;农用运输车企业减少114家,占原《目录》内总数的56%;民用改装车企业减少347家,占原《目录》内总数的50%,使汽车行业“散、乱、差”的局面得到一定的遏制。

自2001年5月以来,国家经贸委共发布13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基本做到了一个月公布一批。一年来通过实施《公告》制度,以经济的、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汽车企业及产品管理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1年底废止了载货车产品《目录》,根据企业自报淘汰了5000余种载货车产品。在生产环节中基本杜绝了“大吨小标”现象。通过整顿、扩大内需和规范市场,促进了重型载货车产销量大幅度增长。产量由2000年的8万辆猛增到15万多辆,增幅为91%,销量增幅达77%。其中一汽集团重型载货车增长80%,东风公司增长130%,重庆重型公司增长50%。

企业普遍反映,此次整顿取得的效果,是汽车行业多年来想做而未能做到的。另外,国家经贸委还对卧铺客车进行了治理整顿;最近,摩托车整顿工作已经国务院批准,整顿工作已经开始。

不断提高技术要求

记者:请您概括一下《公告》制管理的精髓。

负责人:《公告》制管理的核心是以技术法规为依据,不断提高技术要求,逐步减少行政限制,由“样车”管理逐渐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使汽车产品的“生产准入”标准不断提高,更加严格有效。在实施《公告》制管理的过程中,我委依据有关产业政策、生产一致性条件(轿车已有办法)和技术法规(在目前技术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执行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审查企业准入。凡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企业考核和“产品检验”都合格的车辆,才准许进入《公告》。同时,《公告》管理办法还将农用运输车纳入汽车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农用运输车的技术标准,最终使其与汽车产品接轨。

违规产品立即除名

记者:多年来,汽车企业对《目录》制管理意见比较多,在产业政策司的具体工作当中,特别是在与企业的交往当中,《目录》制管理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改革的必要性何在?

负责人:综合行业内外的意见,特别是来自企业的意见,《目录》制管理实际是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它把“谁生产”、“生产什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行为,作为政府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目录》制管理对新企业的准入和企业推出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新产品、新车型均有严格的控制。在市场机制逐渐强化的情况下,《目录》制管理对企业束缚和制约越来越严重,不利于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记者:既然《目录》制管理是纯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那么《公告》制与《目录》制管理相比较有哪些不同?确切地说,《公告》制的优点表现在什么地方?

负责人:《公告》制与《目录》制管理比较主要有5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公告》制与国际惯例接轨。最本质的区别是《公告》制通过提高技术准入条件,实现对行业的管理;《目录》制则是以项目审批等行政限制手段,对企业或产品进行管理。《公告》制将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即政府对企业的生产准入条件与生产一致性的保证能力进行事前考核和事后监督,并负责发布《公告》;产品检测授权具备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

二是制度严格规范。《公告》制公开、透明,所有准入的产品和文件都在网上公布。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授权,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专家审核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推行国际通行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等都有明确要求。有关参数列入光盘,避免样车和实际生产的产品“两张皮”,公安车管机关便于把关,促进产品一致性。网上公布,公开透明。

三是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公告》制取消了申报前的新产品鉴定会,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层层审批,企业直接向经贸委和检测机构申报,提高了工作效率。基本可以做到每月发布一批《公告》。

四是废除终身制。《公告》制对进入《公告》的企业和产品一旦发现问题即取消资格,实行了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如在不久前的治理整顿中,对已经列入第一、二批《公告》中的6个企业的15种违规产品,立即从《公告》中予以除名。

五是把农用运输车纳入汽车统一管理。《公告》制已将农用运输车纳入到汽车统一的管理体制中来,对农用运输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水平等项目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计划逐步提高农用运输车产品的标准限值,最终与汽车产品接轨。

综上所述,《公告》制度虽然在机构、体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与《目录》相比在管理模式、管理思路、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并得到主要骨干企业和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

逐步减少行政限制

记者:再请您具体谈一下一年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实施《公告》制管理的基本思路、做法。

负责人:我们的出发点是,把握改革方向,实行平稳过渡。车辆产品管理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型式认证制度。国际上主要汽车生产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均采用型式认证制度的办法,对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实施严格的政府管理。型式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对汽车产品实行法制化管理的通行做法。它是一种科学性、系统性、法制化较强的管理制度。

学习和借鉴国外车辆管理的成熟经验,能够促进我们做好汽车产品管理工作。2001年我们邀请了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专家交流座谈,并于9月、10月对日本、德国的型式认证情况进行了考察。

为了使《目录》制管理向《公告》制管理平稳过渡,我们对《目录》内企业的车辆新产品实行《公告》制,对《目录》内企业的老产品仍保留《目录》制,但《目录》暂时有效,逐步作废(2001年底,《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已经作废)。

加强事前事后监督

记者:刚才您已经谈到,《公告》制具有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等诸多优点。为了便于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和农用车企业及时申报《公告》,您能不能在这里再介绍一下《公告》制管理的操作过程。

负责人:这个问题很具体,本着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宗旨,我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公告》制管理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

————产品送检。企业将样车送往明确授权并经国家质检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

————产品检验。由于我国汽车技术法规尚不完善,检测机构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送检样车进行检验;

————产品申报。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向国家经贸委申报;

————产品受理。国家经贸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检查申报资料是否完整;

————产品审核。组织专家组对产品进行审核(技术性审核),并按同一型式原则对企业申报的产品归纳合并,国家经贸委对产品进行产业政策审核;

————发布公告。经审核合格的产品,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上网向社会公开。

———登记注册。消费者购车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告》进行车辆登记注册。上牌后的车辆即可上路行驶。

国家经贸委还将逐步引入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对生产企业进行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公告》制的实施,标志着执行了15年的《目录》管理制度将废止,一种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新的管理制度开始启动。并且,《公告》制管理还在不断引入型式认证的做法,逐步过渡到型式认证。

本版撰文/本报驻京记者张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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