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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无法发挥竞争 厂家应出市场指导价
2004年01月09日10:40  作者:陈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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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汽车企业应该公布汽车市场指导价而不是规定市场统一销售价格。全国统一定价,违反市场经济规律,也违背了价格管理规律。”1月2日,记者就市场加价车现象采访北京市汽车流通协会会长卢锦华时,他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并说:“目前,大部分的汽车品牌都是实行统一定价,这样发挥不了经销商的竞争性,对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

  卢锦华认为,从法律法规上来讲这也是不允许的,国家发改委在去年的6月份曾经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禁止汽车生产厂直接销售汽车,不得干涉汽车市场的价格,在美国、日本,如果统一价格,如果被政府的有关部门查出来是要被处理的。卢锦华说:“去年,国家发改委已经制定了这个规定,也体现了国内一个发展的趋势。从另一方面讲,统一定价确实是干涉了或者说剥夺了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这个车好卖的时候不允许加价销售,当车滞销的时候不允许降价,还要完成厂方规定的销售数量,否则就有可能被取消代理权。”

  卢会长认为,实行统一定价带出了其他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有些车属于有价无市,厂家用价格作幌子,打压竞争对手,也让消费者空欢喜。其次,实行统一定价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麻烦。企业的财务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因为加价车的加价部分,经销商一般以开装饰票、配件票或收现金、不开票方式兑现。一位业内人士曾算过一笔账:私人买车要交8.5%的车辆购置税,如果多加一万元钱,又不开发票,消费者就可少交车辆购置税850元。而经销商要交的税种则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税种,不管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要缴纳,征收办法是企业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利润乘以33%。经销商如果没有按原价卖车,私自多加的一万元就是纯利润,也就是说,不用交这一万元的3300元所得税。此外,增值税是商品流通每个环节中都要征收的税种,经销商卖车自然也包括在内,加价的一万元按照增值税率应当征收1700元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分别按增值税的7%和3%征收,加价的一万元各交税119元和51元。由此可以算出,加一万元的提车费,经销商实际逃的税应是5170元,加上消费者少交的850元车辆购置税,国家共损失税费6020元。

  从目前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来看,卢锦华建议厂家应该与经销商建立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他说:“我看过厂家和经销商的协议,双方是很不平等的。生产与销售是相辅相成的,这里头应该兼顾到双方的利益。”

  现在有一些厂家对经销商实行年终返利,按照当年销售汽车数量决定返利的幅度和数量,造成了同品牌之间的经销商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数量,互相攀比地压价销售,损害了经销商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我建议厂商可以考虑一下,对经销商实行出厂价,经销商怎么取得利润、取得多少利润,由经销商自己决定。生产厂对代理商管理还是应该抓大放小,重点管理经销商对品牌的忠诚度和售后服务质量。

  “汽车生产厂在汽车价格上也不是无所作为,生产厂可以定时向社会公布汽车的市场指导价,明示给消费者,让消费者自己去选择。至于最后的成交价格还是应该由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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