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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政猛于虎?--新《汽车品牌管理办法》

AUTO.SOHU.COM  2004年07月28日14:18  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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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全国各地的气候真是令人难以忍受啊,一方面是洪涝灾害不断、感冒的不少,另一方面是高温暑热不休、上火的更多,估计今年又是一个高温洪涝灾害年;汽车市场也一样啊,尚在车市低迷中痛苦挣扎未果的汽车经销商们又被即将到来的新《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弄得是头疼脑热的,纷纷感叹现在日子难过啊,看看面前的奶酪无奈曰:“多乎哉,不多也!”可就是这不多的奶酪还要被新《办法》给动了——真是从来也没有如此之郁闷的时候!

  汽车品牌销售政策基本情况·举步维艰

  政策涉及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三方面,《办法》未出,预先放出的意见稿和修改稿的变化说明他们已经打得是不可开交。我们来看看二者的基本内容有什么区别和变化就知道《办法》的制定和推行之难了:

  意见稿的主要内容:1. 国产车与进口车实行分营制度。“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国产汽车与进口汽车实行分营制度”,经营国产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进口品牌,经营进口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国产品牌。2. 申请建立品牌专卖店的经销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具备年销售规模200辆车以上的场地、设备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销售、维修和售后服务人员。专卖店还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要求建立相应的标识、CI形象,依法经营。3. 在国内市场销售汽车产品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集团)要在3年内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专卖和服务体系。国家工商总局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逐步停止原小轿车经营权企业的审批和注册登记,并对现有品牌专卖店进行清理。4. 品牌专卖店应将特定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不得通过任何机构和个人销售或接受订单,也不能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展示或销售汽车。

  修改稿的主要内容:1. 高度认可了中国汽车营销模式应走汽车品牌专卖制,即“4S”店方才合法,其他的形式都要予以取缔;2. 明确规定可在汽车供应商指定的市场经营区域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网点或展厅,即有没有必要设立二级销售网点或展厅,并不是厂家或经销商说了算,而是由当地的经济文化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决定的;3. 对当初颇受争议的进口车销售网络与国产车销售网络能否合二为一的问题被一语带过,“同一投资主体可以投资多个汽车品牌销售店,但每个汽车品牌销售店都必须是独立法人”,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两网分营”的禁区正在被突破呢?总之,我们可以看出,新《办法》主要是从生产厂商利益出发,至于于经销商利益方面,尽管也有所考虑“但想要面面俱到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我们就具体谈一下:

  经销商处于弱势地位前途堪忧、非市场经济思想老路重回

  “新办法出台,经销商的利益将无从得到保护。”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商务信息中心且小刚颇有怨言地说。由于新《办法》力推汽车品牌专卖制(通常即俗话所说的“4S”店),这意味着目前大部分经销商将被置于“非法卖车”的尴尬境地,例如各汽车交易市场上的小商户们将无一例外地“落网”,新《办法》不允许他们卖车了!钟师也认为,“《办法》实际是对经销商的残酷“清洗”,让各个经销商归顺在各个品牌旗下,对作汽车综合经营的商家来说,将来会很难生存”,这个实际上就是在限制竞争、鼓励垄断,与改革开放、搞活市场经济的初衷相悖,《办法》规定专卖店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展示或销售汽车,这对刚刚兴起的汽车连锁销售也是个打击。而且,《办法》所主张的“4S”店实在是弊大于利;看目前世界的潮流,其趋势是“4S”店正在日薄西山:有30%的买车钱用在了销售网络建设上的美国汽车专营店正在饱受消费者诟病,在欧洲则已不再审批建立新的“4S”店了,因为其密集的网点已经害了“自己人”,中国的情况不也是这样吗?在目前车市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就曾见到不少“4S”店在汽车大卖场摆摊设点——“4S”店的经营能好到哪里去?我们为什么还抱着一掷万金、回报稀疏的“4S”店不放呢?中国汽车除了产量能够在世界上说上话以外,豪华的“4S”店倒也是全球一景,某些品牌带跑道的“4S”店在世界上都能算得上是数一数二的——可惜,汽车非房产也,房子修得再好,跟汽车产业水平高不高、汽车卖得好不好基本不搭界!推行品牌专营如果仅仅局限在“4S”店的话,的确非经销商之福,非消费者之福,非中国汽车工业之福!

  非市场经济老路重回。有分析人士说得好:“修改稿中不完善、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太多,如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游戏规则下,国家是否还有必要制定政策法规来规定中国汽车应该怎么卖?”法规政策的僵化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灵活之间的矛盾将是不可调和的,其实就目前来说,中国的汽车市场其实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4S”店有经营的非常好的,汽车大卖场也有非常成功的,新生的汽车超市也是生机勃勃,但并没有哪一种是绝对成功的营销模式,优胜劣汰可也,为何非要行政干预让一枝独秀?为何非要收起市场调控这只看不见的手而急急地伸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去瞎搅和?这就好比中国古代统治者独尊儒术一样,只能钳制人民的思想,造成长达两千多年的腐朽落后,把个辉煌灿烂的文明古国搞成一穷二白,备受欺凌,市场的问题还是由市场自己去解决好些;还有更尖锐的说法:“不客气地讲,这也可以看出有关部门打着加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幌子,偏要在市场行为中打上政府的烙印,实际上是没有跳出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干涉市场行为的圈子。”汽车目录制已经造成中国赢弱的汽车制造能力了,难道连汽车销售也不放过啊?王若兰也说,“品牌专卖方式不能照搬国外的东西,而应根据中国特色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况且现在欧洲对汽车销售的管理办法也在变;选择什么样的消费方式是消费者的权利,选择何种销售形式是企业的行为,政府部门不应干预,而应从有利于市场发育的角度出发,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规范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最后一道屏障能够轻易丢弃吗?分营是争取战机的最后机会

  看到新《办法》修改稿了,有汽车资深专家激动地称“谁反对分营制度,谁就是卖国贼”!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都是调整国内外竞争的手段,在中国加入WTO,承诺削减关税的情况下,关税壁垒的作用在不断降低,要给中国汽车企业以发展的时机的话,非关税壁垒就是非常重要的了;擅自提高关税在世贸中可能会立即受到投诉,可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则可以实行例外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关税能够限制进入而非关税壁垒则可以将之完全逐出市场,在其他行业,在其他国家,非关税壁垒早已经成为不亚于关税的很好的保护措施,例如,欧盟为了限制中国水产品的进入,推出各种相关的极为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这些标准一般短时间是难以达到的),这样就延缓了其进入时间,使其国内产业得以苟延残喘。

  为何需要实行“分营”制?有专家认为,在目前国内汽车企业已经被逐渐纳入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体系,日益成为其“加工厂”之时,对渠道的充分掌控已经是国内汽车业争得话语权、争取时间发展的惟一筹码,因为组建庞大的销售网络需要时间和大笔投资,如果让跨国公司轻易得手的话,实非中国企业之福,而制订分营的政策,无疑会明显延缓跨国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这样,分营就阻止了进口车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保护了国内企业;但是修改稿的模棱两可的做法无疑会助长“6+3的合资企业”在中国的气焰,国外汽车企业之所以希望能够“内”、“外”两网合一,就是想控制汽车的销售网络,这样国外汽车企业几乎无需多少投入就可迅速占领市场,同时,当他们一旦拥有这些网络后,他们就失去了通过技术换市场的动力,会转而在中国直接销售进口车。

  政策的制度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会不免落入“苛政猛于虎”的境地。

  (By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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