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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高了 贷款难了?--评新汽贷管理办法

AUTO.SOHU.COM  2004年08月20日11:34  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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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贷新规发布 为何没有涉及“车贷险”?
  新规定出台后 审核更严 银行车贷更难

  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称,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于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8月17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件大事情,但是不是件好事尚难分辨,不过通读全篇,相对于1998年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来说,虽然贷款人范围广了,但一些条款给人总的感觉是“门槛高了,贷款难了”,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看两条资料思考一下:

  其一、据最新资料显示,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有29%的人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而35%的人表示,宁愿辛苦攒钱一次性付清,也不会贷款买车。既然汽车信贷能够让人们早日享受到现代化的生活,其问世以来也就备受买车人关注,当住房按揭贷款已经成为银行的优质利润增长源之一的时候,当车贷在国外也是一项金融相关机构争抢的肥缺的同时,为什么我国的贷款买车会遭受如此的冷落呢?众所周知,阻碍汽车信贷发展最主要的因素是担保制度不健全、信贷部门以及政府管理部门观念上的问题,但是制度易建、观念难改,新《办法》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我们以下将有详细分析。

  其二、目前银行巨额坏账、保险公司居高不下的赔付率给伴随汽车市场井喷的车贷业务当头一棒,据悉,如今银行的死账率已高达40%。这是不是令银行裹足不前的原因?是不是新《办法》推出的初衷呢?是不是要因噎废食?

  门槛高了、贷款难了、公平呢?

  首先,我们要肯定,中国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是非常巨大的;目前,中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相对于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至70%的资金来自贷款的比例来说,5%实在是太少,贷款从业者和政策制定方的前提应该是从如何刺激汽车消费信贷发展出发,而不是为了求安全,为了规避风险,泼“脏水”就连“孩子”一起倒出去吧?

  我们下面来细看新《办法》,第一,新《办法》初衷是尽量减小信贷风险,可根据该《办法》实际上风险管理却很难规范,不从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出发,这一良好愿望恐怕永远是愿望而已。在该《办法》新增的“风险管理”一章中,规定放贷人应“建立独立的车贷审批评估系统”,并应“建立审贷分离制度”;我们看,这里连续用了两个“应”字,而不是“必须”,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也没有明确要强制建立起这种制度,更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持,那么,对于政策的执行者——商业银行和车贷公司来说,执行的动力在哪里?执行的保障在哪里?如果每一个车贷方都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建立各自独立的车贷系统,如果不能保证互联互通没有相关政策支持,车贷方会不会陷入到无法可依的境地?这肯定会对车贷业务的长足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新《办法》中,专门要求贷款人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央行的本意是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但实际上车贷信息交流制度是难以建立的,民族政券汽车分析师曹鹤就认为,这一提法比较含糊,“如果银行自己不在内部系统先带头搞的话,对汽车金融公司来说不具备约束力。”

  相对的,在国外,客户分析是被作为开展车贷的首要工作来做的,贷款方比如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会仔细分析客户留在贷款方的详细资料,通过信用调查(拜访客户邻居、行业共享客户信用资料等方法)以确定某一客户适于购买哪一档次的车,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坏账几率;更好的是,有些贷款方(如依托大汽车集团的汽车金融公司)还开展车辆回购,在发现有客户出现还贷困难时,可以给你换低档一点的车,这一点如果在中国能够推开的话,相当一部分“冲动”购车者的不还贷的情况当会大大降低。在问题车追查上,有些国外银行会动用社会资源,与一些加油站、车辆维修点等组成网络,一旦发现问题车马上跟银行联系,这样就比较有效地避免了隐瞒转移问题车行为的发生……总之,在国外,贷款方并不会因为有风险就靠提高单纯提高首付比例这样简单粗暴被动的方式来规避,而是从产生风险的源头出发,主动地去解决风险问题。

  第二,《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车贷首付不得低于20%,商用车贷款首付不得低于30%,二手车贷款首付不得低于50%。这是不是单方面限制竞争?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早已用零首付、零贷款利率吸引消费者的今天,此举实在令人费解,恐怕观念未转变是其一;当然,我们也明白,之所以出台最低首付限制,是规避不还贷风险的需要,但实际上,即便某消费者首付达到70%了,如果他不还贷,银行等贷款方依然会存在30%的风险,规定最低首付的同时也阻碍了一些优质客户(比如该消费者目前只能拿出10%,可是他的确有能力还贷也愿意贷款),从信用体系保障出发应该是更好的方法,比如国外银行会按照客户的贷款成数来决定车价,在发现这个客户只适合贷五成而他又要求贷更多的,银行会告诉他你的车价会相应提高一点,这样自然而然地客户会有所取舍。同时,放开最低首付,也利于同行间竞争,要避免市场混乱可以通过预存保证金或其他方式来加强监管即可而不是完全禁止;同样,开展零首付或零利率能极大地刺激汽车消费,增加购买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利率制度不明确,有蒙蔽消费者之嫌,也不利于开展竞争,贷款年限限定太死。新《办法》中对贷款利率这一敏感问题只是出台笼统的规定,“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而对汽车贷款的真正操作者来说,似乎究竟是否可以在商贷利率基础上浮动以及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浮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倒是有相关规定,那么应该以何为准?银行怎么办?银行浮动利率是否合法?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同银行竞争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利率浮动范围更大,可以用更低的利率吸引消费者。在贷款年限上,新《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于经销商该条款能起到制约作用,但就整体上说,业内资深专家周立群认为,“汽车作为一种消耗产品,其消耗程度很难在时间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车贷业务简单的限定贷款期限是不科学的。这种规定看似很周全,但实际上有很多风险很难控制。”风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要不买保险干什么?分析一下我们目前的保险条款,有很多都是霸王条款,往往对保险公司有利,那么客户购买保险转嫁风险的目的如何实现?这样才显得公平合理。

  但是,总的来看,尽管新《办法》还存在着如上所述的诸多不足,该政策对于目前持续走低的车贷市场仍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何规范作用,如果能继续从实际出发不断做出适应性更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新《办法》最终将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一起促进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By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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