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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关己 高高挂不起--再看机动车负全责

AUTO.SOHU.COM  2004年08月23日09:11  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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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规听证会市民激辩“机动车负全责”
  “机动车负全责”听证报名 两大重点问题
  交法意见征集 100%司机反对机动车负全责

  人们常常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是说一种要少管闲事,这样才能麻烦少,活得舒心的处世态度,我们虽然不赞成这种处世态度,不过在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这也无可厚非,现在警察叔叔不是也教导我们在没有必胜的把握下就不要和歹徒搏斗么?而要及时报警才对。可目前有一件事情会让你尽管竭尽全力来“事不关己”,却依然不能“高高挂起”,那就是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所有责任都硬要栽到你机动车身上;即使机动车方能证明自身毫无责任也只能部分免责,让你“高高挂不起”,因为这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76条明确规定的,虽然目前看来似乎很不合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后,各地也据此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例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第69条第2项中就是针对新道法第76条的说明;据悉,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9月3日,就征求意见稿举行立法听证会,市民即日起可报名参与发表意见,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主要听证内容涉及:“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召开听证会是一种进步,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听证会具有透明度高、程序性强、所获取的信息相对客观的优点,是公民参与立法的一条重要渠道。”能够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是非对错自有公论,我们只在这里提出一些实例和观点与听证代表参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几个对比鲜明的例子

  “法壮行人胆!”据不完全统计,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很多地方行人乱穿马路的现象多了,和机动车抢红绿灯的行人多了斑马线形同虚设,还有在快速路上打手机散步的、溜狗的,“碰瓷”(就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故意同机动车发生小事故)的现象也更多了;更甚之,据北京电视台报道说竟有一位老大爷在凌晨4点,上北京三环主路耍起了太极拳,总之是,道路好像更堵了,开车的危险性似乎更大了……市民能没有意见?有资料称前不久北京市为实施新交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就是上面提到的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集意见的一周时间里一共接到电话1571个、电子邮件1371封和网上留言5913件,总计8855件次,意见集中在新交法相关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上面,有90%多的市民质疑“行人违章,机动车埋单”也就是俗称的“机动车负全责”。但是,交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却一个劲泼凉水,提醒市民们要逐渐适应、理解和接受新交法,说他们是“以人为本”,孰对孰错我们暂且不谈,继续举例:

  其一、前不久在某出版社工作的梁小姐跟结婚4年的丈夫正式协议离婚了,离婚本是件平常的事情,可这次的起因却并不平常,既不是感情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据梁小姐称,致使两人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对“机动车负全责”这一规定将要实施的担心,“我们觉得这一条规定太不合理了!”梁小姐说,“现在你不去撞人,但别人来撞你怎么办?总不能让司机负全责啊!”梁小姐的丈夫更担心万一出事了,高额的赔款会对家里经济状况造成打击,为了家庭和孩子的将来故而不得以采取如此下策——这样一条法律条款在无形中就拆散了一个家庭,能说是合理吗?或者是他们自己太神经质了?这里以何为本?

  其二、某报计算过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如果在深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到底需要赔偿多少钱?——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赔85万元!这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费项目共计12种费用,作了具体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专门代理交通事故官司的魏双鸣先生分析,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一名年龄不满60周岁的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例,仅这两项费用的赔偿额就可达54万余元!总之,很容易就让机动车方“撞得倾家荡产”。

  其三、如果是司机自己的责任那么“撞得倾家荡产”是自找的,关键是司机不担责任也要赔偿,这就难称公平了。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开车撞死行人,首先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部分赔偿,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几十万赔偿金,即使是行人违规,如果司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不管责任认定是谁负多少责任,哪怕是行人负全责,都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来赔偿,即便是司机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也只能适当地减轻司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比如,某报刊就登载过一位良心上过意不去的被撞行人就说,“当时我违章被车辆擦刮了,交警罚了我50元而让驾驶员赔了我1000元,真是不好意思。”根本就不是自己的责任却要为他人的错误埋单,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啊,当然,这里“适当地减轻”能不能更明确点,比如只负担10%?5%,这样恐怕就不会太难以接受了吧?

  国际惯例站不住脚、第三者险没有跟上

  新《道法》颁布之初,有关人士曾经解释说,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根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本意是保护行人的安全,这也是国际惯例。可实际上“无过错责任”是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最早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概念,规定该条则的原因在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一方,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但是,这里有两个重要的前提,一是要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上限”,道理很简单,既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过于严厉的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我们简单化的“机动车负全责”应该是对“无过错责任”的曲解,责罚力度太大;二是只有在保险业足够发育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才能将责任足够分散,让本无过错者不至于因此而背上过重的抱负,显然在我国目前相关保险业务没有能够跟上的情况下,贸然推行“无过错责任”却实在是不太负责任的行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该说是推行“76条”中机动车方最后一跟救命的稻草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随着新法的实施、人身损害赔偿额度的大幅增加,如果保险精算没有跟上变化而继续保持以往的费率水平和投标方式,那么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场灾难,尤其是在目前“76”条的苛求下,仅靠单纯增加投保额来规避风险是不可行的;在目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已起草完毕,待相关国家部门对此条例进行审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大量调查,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尽快改革相关投保机制,如果有关方面能够将“76条”的“减轻”范围局限在30%以下,则“机动车负全责”也没有那么可怕了。

  朋友,“76条”和“69条”推行恐怕是难以改变的了,如今在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既然“事不关己,高高挂不起”,那就在这里奉劝您一句,还是甭开车了,咱赔不起啊!这样一方面缓解了交通压力降低了城市污染,另一方面也替咱省了不必要付出的一大笔银子,为下半辈子着想,对不?!

  (By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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