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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规范》将带来售后服务革命

AUTO.SOHU.COM  2004年10月18日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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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狐汽车评论员 黄海/文)

  买东西的时候最害怕遇上什么?

  是害怕由于卖方隐瞒东西不好的事实而高价买到歪货,或者是出了问题因为是口头协定被卖家赖帐。当这些事情发生在购买一两斤苹果、桔子上面的时候很好解决,要么退货要么换新,实在不行嫌麻烦扔它到垃圾桶里发誓下次再不去那家买不就行了?可是在可以说是目前家庭最大消费品的汽车买卖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光凭口头协定就万万不行了,一旦遇上卖方赖帐的情况,他不给退货或者换新,我们可就麻烦了——总不可能把汽车也给扔到垃圾桶里去罢?且不说扔不扔的进去,关键是舍不得!

  所以我们就要跟商家签定书面的购买合同,可惜,在这上面我们消费者又成了弱势群体,有几人懂得写这种专业合同?所以我们就只好用现成的,可现实的情况又是合同的版本是如此的多种多样,还极不规范,寥寥数百字对卖方的约束力有限,恐怕对卖方更有利一些?一旦产生纠纷,由于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相互扯皮推诿就成为惯例,买卖双方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现在好了,在汽车销售方面一直走在全国领先地位的上海,从8月初开始,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和培育整个市场良好的秩序,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支持下,为汽车消费者减少后顾之忧,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组织了上海几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大中型汽车经销商和部分消费者就《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规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展开了讨论,在数易其稿之后于9月28日将这份集思广益的《文本》第四稿放在网上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10月中旬正式公布,合同是示范性的,也就是说上海以后买卖车辆签合同将有“法”可依了。

  如何做到有“法”可依?

  “法”不容情,条条款款要定死,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利益: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是《文本》最大的进步,这有利于进一步细分责任,而且,由于合同中的《委托服务协议》和附件一《委托服务备忘录》中明确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可避免消费者对于被收取的服务费产生迷惑的情况;这也就杜绝了当汽车价格变得越来越透明,为保证其利润,少数经销商采取多收保险费、上牌费等服务性费用来“堤内损失堤外补”情况的发生,好比按照价格标签销售东西怎会弄得出“猫腻”呢?同时,对经销商来说也就可以分各个环节的项目明码实价地收费了,这样取得合理付得高兴;再加上《文本》明确了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从“委托”这个意思上来说,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权责就更为明白了。

  对于欺诈行为在合同中写明必须处罚,而且力度不小:对诸如翻新变卖试乘试驾车、“新”事故车,改装车,长时间库存车当新车卖等等情况要进行严厉打击,用严厉的条款限制不正之风,从而规范汽车销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并让市场秩序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文本》特别加强了对汽车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经销商如有故意隐瞒汽车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车、双倍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真正将“召回”内容写入合同之中:随着汽车更新换代频率的加快,汽车产品出现问题的几率越来越高,不仅仅是设计方面还有制造方面所造成的汽车缺陷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重要因素,因此在10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把“召回”内容写进汽车销售合同无疑是有“法”必依的明智做法。

  当然,由于汽车召回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文本》只有将召回的条件暂定为:“消费者所购汽车在保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修站5次以上修理,仍不能使该车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或者该车在保修期内,在维修站修理累计30天……,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新车,或者有权要求退车返回购车款。”

  曾经的情况是,一旦消费者有关于产品瑕疵的投诉,经销商往往会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进行推诿,而消费者在找到厂家进行交涉时又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文本》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经销商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不再需要找厂家而直接可以找经销商就地解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和经销商可以规避包括政策风险在内的不可抗力风险: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情况下的政策风险由经销商承担,如《文本》中就明确规定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上牌时消费者有权退车,这样当遇到此类政策风险时消费者有了充足的退车理由。还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有: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需紧缩贷款导致消费者贷款不成时买卖双方的责任确定问题,因保险公司保费变动所产生的多退少补问题,因车管所等职能部门的原因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提车的违约问题等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文本》中进行了界定,将经销商实际无力左右的作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责条款,将成功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车辆交接手续获得进一步的完善:有一个经常被人忽略的问题是车辆交接,这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由于我们购车的消费者中有80%以上都是首次购车,自然也就是外行,很难对汽车的质量有个系统的了解,在交车过程中还存在着交接手续不规范等问题,应该接受哪些文件也不清楚,甚至因此发生扯皮现象。《文本》中相应增加了《车辆验收备忘录》和附件二《车辆交接书》,明确了车辆交接中应该交接的资料和应该检查的项目,对随车文件如发票、合格证、购置税凭证等和汽车产品的外观、灯光等质量情况的验收结果开列验收清单,从而避免了“交接不慎”情况的发生。

  特别提出了要求厂家提供中文说明书: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已经规定了厂家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但是在汽车的实际销售过程中,由于产品数量问题,或进口原因等等,往往缺乏中文说明书,这样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就很有可能会因为没有中文说明书而产生翻译上的歧义导致推诿,难以保障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为此,《文本》中明确规定要提供中文说明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执“法”必严,这样买车也就放心了。

  版权声明:搜狐汽车评论之黄海作品,系搜狐汽车独家稿件。版权为搜狐汽车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转载者,一经发现,必将追究。文章系作者本人观点,与搜狐汽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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