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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撞车”案司机赔款千元 双方各表不满

AUTO.SOHU.COM  2004年10月27日14:07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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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骑车人不满判决,司机则希望“新交法”能更完善

  自行车撞上汽车的尾部,受伤的骑车人将司机告上法庭。昨日,宣武法院对这起“人撞车”案进行了宣判,支持了司机自愿承担的千余元赔偿。

  原告42岁的刘女士从东北老家来北京做家政服务员。昨日一早,她一个人来到了宣武法院,面对众媒体的采访,她没说几句话就先掉下了眼泪。

  今年8月19日,刘女士到宣武区法院起诉称,“7月6日早7时45分,在和平门路口,桑塔纳轿车把我撞伤,经医生检查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当时,司机把我送到急救中心后,声称钱不够,去取钱,至今没有取来。”刘女士要求司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44元。

  司机张长久是一位开了20多年车的老司机,和刘女士一样,他也是独自一人来到法院听候宣判。张长久对自己被起诉感到很冤枉,“当时我是正常右拐,对方骑自行车撞在我车的尾部,交通协管员、警察都在旁边,是他们将她扶起来的。我当时感觉她并没有受伤。交警为我们做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我就把她送到附近的120急救中心了。”

  张长久说自己没有任何违章行为,交警也没有对他作出处罚。他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认定书》,认为并非投保机动车辆肇事,因此拒绝理赔。

  宣武交通支队出具了一份双方均有签字的《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事实”一栏中写明:“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车前部与A车左侧后面相接触,骑车人受伤”。因为是“简易程序”,上面没有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长久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后面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倒地后受伤,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依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减轻张长久的赔偿责任。

  面对刘女士提出的索赔请求,张长久表示同意全额负担她的医药费,交通费也同意负担合理的部分,误工费按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费的标准支付,但对精神损失费则不同意赔偿。

  法院支持了张长久的赔偿主张,判决他赔偿刘女士医药费881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200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长久表示不上诉。但同时他也称自己十分“困惑”,“按过去她撞了我该对我说对不起啊,我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的。但现在不是按照‘新交法’吗?我觉得这个法还是应该更完善一点,法律面前要平等,不要分强势弱势。”

  刘女士则对判决表示不满,她说自己为了供两个在外地上大学的孩子才来北京打工的。现在误工一个多月,对方才赔200元误工费,“光交通队我就去了8次,交通费赔我50元?”但刘女士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李欣悦 甄红)

  ■链接

  本案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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