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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评论:北京新交法背后所隐藏的问题

AUTO.SOHU.COM  2004年10月27日14:40  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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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论了近半年之久的北京新交通法规,最终在体现民意为重点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这无疑是我国法规建设上的飞跃和进步,同时也表明脱离民意而盲目的法规制定是不可取的,是违背了法规以人为本最终的出发点。虽然新改定的新交通法还有不够合理的条款,但是它必竟是在走向完善。

  在新交通法规中最为突出的两个词是:“责任、处罚”这里的责任是指所有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员应该负什么责任。处罚是指所有责任的违法人员应该得到如何的处罚。作为对有责任的违法者处罚是应该的,但是对于交通管理局而言,在交通事故中你们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吗?我们知道交通管理局之所以叫管理局,就说明他们的工作不单单是认定责任和处罚,最重要的是在于管理,否则交通管理就不如叫做交通责任认定局或是交通处罚局好了。

  一、 宣传篇

  就今年五月份二环路奥拓车撞死行人来说吧!被撞者家属声称我们刚刚到北京一个月,并不知道环型道路如何通行,这难道不是交通管理局在普法宣传上的失误吗?严重的说应该叫失职!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及道路的不断增加及外来人口不断的涌入大城市,使得城市的交通压力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在这样的条件下普法宣传和教育尤其重要。只有人们了解法规知道了如何遵守,才是减少交通事故的根本所在。笔者认为交通管理局应在普法宣传上下功夫,如在学校及外来人口居住的稠密地区发放宣传材料,特别是在长途汽车站及火车站粘贴普法广告,如何在道路通行的指南提示等。同时对外来的车辆进行审合、发放城市道路如何行驶的手册等。

  二、 管理处罚

  就目前的道路管理来说,主要还是建立在处罚的基础上,也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管理,只有处罚,如在有限速的道路上,交警基本就不是在道路明显处指挥管理,而是在司机无法看到的地方隐藏起来,发现超速车辆后出来进行处罚。这样的做法即不会减少车辆超速,更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反过来试想一下,如果限速道路上的明显位置有一辆警车,那么当驾驶员见到它还会超速吗?这样不但可以减少超速,同时也保证了道路安全,这难道不比躲起来处罚更好吗?

  再说说行人,开车的驾驶员也许都经历过在城市道路上,特别是路口经常有一些人站在道路中央,发放一些宣传品,有传单,明片,也有些是卖报纸、地图的人。这些人(注:特别是发放宣传物品的人)在车辆未停时或是快速行进时,不惧危险并强行的将所宣传的物品投入车内或是插向车身,这些人的存在难道不是交通事故潜在的因素吗?作为交通管理者应不应该出来管理呢?难道非要等出了交通事故后才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吗?

  另外在交通违章的处罚上,目前还是主要针对机动车进行的,但是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处罚又在哪里呢?也许所有驾驶员都见到过当红灯限行时,有多少非机动车也同机动车一样的等待着绿灯的放行呢?可是谁又见到交警对他们进行过处罚呢?(注:虽然在有些路口设有交通协管员协助管理,但是也不过挥之小旗而已)同样在环型路上及快速路上,行人和非机动车在没有出交通事故之前,谁又将他们处罚呢?作为交通管理者应该根据整体出发,对待违章应一视同仁,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只要是违章都应该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违章,减少事故。

  最后笔者再对新交通法规中所提到的“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提出个人观点。

  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是不公平的,作为保险公司对车辆出险进行赔付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据体要如何赔付,赔付多少,是要根据车辆违章的责任段定比例来进行赔付。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就进行赔付是不合理的,同时先行赔付对车辆驾驶员也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做法必将会出现三角债,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机动车将行人撞伤,机动车的三者险为10万元,在没有认定责任时,保险公司将预付10万元,如果假定伤者医疗花费是10万元,可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只付50%责任的话,那么机动车车主将退还保险公司5万元,这5万元,机动车车主要向被撞人索取,如果被撞人没有这些钱退还,那么这5万元就由机动车车主来出。这样不是又是一个全责吗?反之如果机动车车主也没有5万元还给保险公司,这样岂不成了三角债吗?那为什么预先赔付不能由交通管理局先做起承担呢?这才充分的体现有困难找民警嘛!或者建立相关的基金会,也不失是个好办法。

  总之,交通法规的制定是保障交通的畅通,但是还更需要全社会的每个成员的自觉遵守和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特别是交管局应把管理及普法宣传作为工作重点,使交通事故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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