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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法三原因 交警纠正行人违法有六难

AUTO.SOHU.COM  2004年12月01日07:37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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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街撞人事件凸现法律尴尬

  2004年11月24日下午5点30分,在西长安街闹市口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正在路口维护交通秩序的保安员死亡,另有三人受伤。

  事故发生前,有一行人违法横穿马路至路中央,被路口执勤的保安员(陈清中,男,18岁,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公交分公司保安员)纠正;在此执勤的交通民警也上前一同制止行人违法横穿马路的行为。此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客车将民警和保安员撞出后,恰逢由东向西驶来的三辆小客车在躲闪中造成车辆相互发生碰撞。

  在此事故中,保安员被撞身亡,执勤民警等三人受伤。

  ■行人违法的三大原因

  有人提出,如果当时执法人员让行人通过马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危险了。但是,执法人员不可能鼓励违法行为;如果让行人继续向前穿行马路,也可能会发生事故。据交管部门介绍,纠正行人违法行为一直是交警执法的难点。

  首先,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单体化的趋势。行人违法是一个人的行为,不借助于任何交通工具,随意性很强。

  其次,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当单体的自身行为转变为群体时,又变成了群体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的实施办法虽然对行人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可处以5元至50元罚款,但力度仍然不够,不足以对违法的行人起到心理威慑的作用。同时,这种罚款行为缺乏强制力。一旦行人强行不缴纳罚款,交警没有办法。

  最后,当人的原始本能和法制观念有冲突时,往往是人的原始本能战胜了法律观念。如行人在两点之间的本能就是爱抄近道,本能地选择不去绕远。这种冲突在我国公民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纠正行人违法有六难

  第一难,个别违法人以“别人违法为什么不管,偏偏管我”而拒不接受处罚,或胡搅蛮缠很长时间,使得交警无法处理

  下一起违法。由于国民整体素质不够高,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又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交警只能截住看到的违法人,而还有很多违法者就从身边经过,等交警再喊他,他已经擦身而过不知去向,所以说交警不可能处理身边每一起违法。但个别违法人却以此来质问交警,“为什么偏要管我”。

  第二难,个别外地打工人员或是弱势群体等被纠违后,缠着民警讨生计。比如,个别人一听说要罚款,不说自己违法了,却一味向交警吐苦水,说自己处境比较困难,收入没有保障,请求交警少罚或者不罚款。

  第三难,个别违法人被交警纠正后,抓住交警没有敬礼或者其他一些问题说民警“发态度”,打“122”投诉电话,他们无理搅三分。

  第四难,个别人违法后用言语煽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对交警进行指责,甚至围攻。

  极少数违法人谩骂或殴打、推搡交警,自2003年以来,已有数十位交警在执勤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为什么屡屡发生类似事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时的特殊保护。目前,按照《刑法》规定,采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通常按妨碍执行公务罪量刑,与国外袭警罪的量刑幅度相比,依据此罪量刑明显过轻。

  第五难,罚款数额过低,对于收入高者不存在威慑作用。

  第六难,由于存在上述原因,所以说交警在纠正行人违法时存在难度,有后顾之忧,怕自身安全得不到合法保障。

  ■行人违法只罚十元

  今天,违法横穿机动车道,不走人行横道、行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翻跳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已成为行人违法、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主要原因。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分及记分标准,涉及行人过马路违法的处罚有4条: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靠边行走的;2.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3.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4.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未按

  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这4类违法行为均仅处罚10元。

  ■行人违法可能破坏公共安全

  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新交法规定,行人违法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可以减轻责任。我国民警或保安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能靠劝阻、敬礼来制止行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肢体接触还可能被投诉,这都让执法人员在纠正行人违法时陷入了尴尬境地。在西方一些国家,行人进入高速路或禁止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后,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被追究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

  据交管部门统计,北京市每年因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2%。2000年,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81人;2001年,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90人;2003年,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97人;今年,截至目前,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42人。

  此外,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和保安员从事的也是危险职业。如何加强他们的劳动保护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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