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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草案八大要点

AUTO.SOHU.COM  2005年01月20日11:4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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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要点一 费率调整可以听证

  【内容】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可以进行听证。

  【解读】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强制保险是经法律约束必须购买的保险,进行费率听证,保证车主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

  要点二 费率与出险率挂钩

  【内容】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解读】业内人士称,这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

  要点三 车上应贴保险标志

  【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解读】业内人士称,在交通事故中如有人员受伤,可以马上确认投保公司,并先行赔付。

  要点四 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

  【内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例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投保人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要点五 三种情形应先垫钱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解读】规定体现了对于第三方受害者补偿的人本思想。

  要点六 三种情况可获救助金

  【内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解读】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外的问题。

  要点七 拒绝承保将受重罚

  【内容】如果出现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保险等行为,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解读】制定严格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强制保险制度。

  要点八 保险公司应限时赔偿

  【内容】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解读】有利于加快保险赔偿金发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专家观点

  当记者就《草案》采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时,他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草案》的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是人本主义的体现,更具人性化。” 但这一草案有两点值得商榷。

  观点1:费率不应该变化

  强制保险要解决广覆盖的问题,特点应是低费率,让各种车型的车主都能够接受。因此,应制定统一的价格,这不仅可以方便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再比较价格,而且也使各保险公司在加强服务上下工夫。

  观点2:强保属管理业务

  草案中提到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郝演苏认为,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而法定保险不是经营业务,属于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只是从中获得管理费用。 (李英辉)

机动车三者强制险条例网上开始征集意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体现强制性和责任性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不具有可操作性 强制第三者险有四大问题

( 责任编辑:朱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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