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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抓人 车主盼交管“人性化执法”

AUTO.SOHU.COM  2005年04月10日11:18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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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特殊的案子:车主宋先生自认为是合理停车,但交管部门布置的“电子眼”却“说”他违章行驶。他为此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相关处罚。但法庭最后裁定“维持处罚”。

  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海关职员朱煦得知这个结果后,叹了口气。

  已有10年驾龄的朱煦与宋先生可谓“同病相怜”———他有一次紧急停车被电子眼“逮了个正着”,为此得交200元罚款;而他依法进行的申辩,却不被有关部门接受。

  朱煦表示,他为200元“较真”,是希望交管部门能“人性化执法”。

  依法申辩遭遇“踢皮球”

  去年12月6日,朱煦上网时发现了自己的违章记录:“2004年8月5日16时48分,某区久凌口,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如果您对上述违章记录无异议,您可到本市任意一个区、县交通站处理上述违章;如果您对上述违章有异议或需要进行核实,请您到下面某地点接受处理。”

  “若真的违章了,我早乖乖去把200元罚款交了。”朱煦说,“但我那天确实是有原因的。”

  按朱煦的叙述,当时他是因为车子配件损坏了,怕引起交通阻塞才进入应急车道的,“车上还坐着3个人”。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应急车道”是迫不得已,且他并没有“在应急车道上行驶”。之后,他在附近一家汽车修理公司更换了配件。

  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故意的”,朱煦拿着当时同车3人的证言和修车发票找到指定的执法站,但执法站让他去找海淀区交警支队法制科(下称“法制科”)。到了法制科,朱煦又被告知“这事应归交通科管”。再找交通科,该科要他“先写个材料上报”。朱煦就写了材料给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由此得知此事还是该由法制科处理。他只好又回到法制科,但该科却说“不能处理”,并表示,车辆不仅是“行驶”,只要“进入”应急车道,“就是错的”。

  无奈之下,朱煦较起真来。他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后发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行车道的,应当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行车道内”,“也就是说,应急车道应具有‘故障车临时停车’的功能”。

  于是,朱煦又去法制科递交申辩材料。这回该科的答复是:记录是上级分配下来的,他们只有处罚的权力,没有撤销处罚的权力。

  “即使是上级的任务,除了收罚款外,你也该对记录进行复核吧?像我这个事,你判断的是动态‘行驶’,可提供的证据却是静态的(一张抓拍照片),这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吗?”朱煦问道,“而且,你承诺可以申辩,为何又不接受申辩?”

  按规定,填完事故处理单后15日内必须缴纳罚款,否则罚款金额会不断累加。但朱煦迟迟不愿填处理单———他仍没放弃申辩,尽管“清楚地知道已不大有用”。

  其实,对这种“非现场处理”进行申辩,并非无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就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还想被“感动”

  据了解,截至2004年底,北京市“上岗执法”的电子眼已达1140多个,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上百个的速度递增。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统计表明,去年以来该市“非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总数已达92.3万起(其中绝大部分是电子眼拍摄记录的),占全市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量的43.8%,比2001年的11%增长了近4倍。

  以安装在阜石路某处的电子眼为例,仅去年11月16日一天,它就拍下超速违法行为286起,以至于司机交罚款都得排队———如此高的“抓人”效率,堪称“神捕”。

  而以每宗最少100元罚款计算,电子眼作出的巨量违章记录,每年为交警部门带来的罚款收入相当可观。

  “除了抓人和罚款外,电子眼并不能起到正面教育的作用,比如及时纠正司机的行为。”朱煦认为。

  朱煦表示,违章者多是在事发很久后才看到其被电子眼抓到的记录的,所以并不总能回忆起当时是如何违章的,“往往也就谈不上从中吸取教训了”。因此他希望交管部门的技术手段能更精细一点,同时更“人性化”一点。

  “执法部门应该多留点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样更有利于培养车主的守法意识。”朱煦说,“如果只知用处罚的手段,缺乏关怀和激励,不仅达不到教人守法的目的,反而可能会激起一些人的逆反行为———被你抓到算我倒霉,你抓不到我就照样违章。”

  朱煦至今还记得一件令他“感动”的事:他拿到驾照后不久,曾开着微型车误入长安街。当时执勤的交警并未直接对他罚款,而是予以纠正,叫他赶快离开。这件事让他“牢牢地”记住了“微型车不能进入长安街”的规定。

  但这种“感动”的机会越来越少了,因为“冷冰冰”的电子眼越来越多了。

  “电子眼虽然是高科技产品,但并非没有缺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电子眼不过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从法律上讲,执法机关还必须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而不能直接将其当作客观事实或惟一证据。“要得出认定事实的结论,最终靠的是‘人脑’而不是‘电脑’!”

  

( 责任编辑:丁小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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