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中执法”的可行或不可行近日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先是公安部法制局助理巡视员包红霞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称“我们认为这种所谓暗中执法是我们执法的一个方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又有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政治处副主任商成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暗中执法”能够避免驾驶人“尊警不遵章”的行为,将是辽宁省交警今后的执法方向(12月21日《华商晨报》)。
网上新一轮的讨伐之声紧随而来,或指“暗中执法”乃“执法圈套”,或批评“暗中执法”被异化成了“执罚”,更多的质疑称“暗中执法”并不能使违法者心服。然而仔细分析这些批评,虽不乏中肯之言,却也有打错了靶子和歪说歪理的嫌疑。
争议的产生一是各说各话,批评者所指的“执法圈套”主要是指交警躲在暗处,见到违法行为不制止,而采取直接拍照取证抓现行以达到“执罚”的目的。而公安部官员所言的“暗中执法”指的却主要是“监控”,“监控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因概念和范围的不同而产生的非议,实在不应该都归到“暗中执法”身上。就“监控”而言,这一物化了的“交警”在执法的广泛运用源于其内在的优势———它能铁面无私地客观记录违法情况而无“人情”可讲,它打破了人们脑海中“法不罚众”的思维惯例。违法者对监控设施的妖魔化并不难理解,因为监控所触及到的正是这些将对交通法规的蔑视视为生活习性者的利益。
也有人指“执法”就必须“公开”,而不能“暗中”。这其实是对“执法”大大的误读。“暗中执法”其实早已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惯用手段。不堪设想海关敲锣打鼓去缉私,更不可想象刑警全程公开去办案———那毒贩能让你公开去取证吗?即便是查处盗版这样的事情,也得“明”“暗”结合才可能取得战果,你要一行人公开“明了”去了,还能顺利地找到违法的证据?正是因为违法者具有对抗或规避执法的天性,“暗中执法”才有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说到我们的交通管理,不能不提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现象:路口只要有交警在,则秩序井然;一旦不见警察,立刻纷乱一片。“遵警不遵规”已成为不少违法者的生活习性,要纠正这种日常的违法,公开的常规方式已经证实不可行?不少人在国外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路上几乎看不到交警,但行人车辆秩序却井然有序。可一旦违规,警察就会如神兵天降,让你吃惊之余,只有认罚的份儿。交警暗中执法,等于交警无处不在。其利绝不仅仅是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培养了公民敬畏规则的习惯,从而使守法行为从被动转为自觉。
当然,无论“监控”还是交警的“暗中执法”,都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判断的执法手段的可行还是不可行,其评价尺度主要在“合法”与“公正”,而不在“公开”或“暗中”。不合法、不公正的执法,再公开也应拒弃。反之,只要遵循了“合法”与“公正”,“暗中执法”就应该肯定。也有不少批评指向的是“暗中执法”的程序,这恰恰是现行的“暗中执法”所应完善的地方。“暗中执法”的“暗”指的行为上的“暗”,但“法”一定要“明”,即必须让公众事先明白无误地知道他们应该遵守的规则。“罚”也一定要“明”,即必须让违法者清楚地看到自己违法的证据及处罚的依据。
对于守法者而言,决不会以警察的在或不在去作是否违法的判断。对于违法者而言,即使公开执法,逮住了他也会有怨言一堆。应当承认,“暗中执法”在程序上,在规范上,在监督上都有尚待完善之处,这种具体程序的不完备并不构成妖魔化“暗中执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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