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之三:行业自律,无人响应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汽车投诉量比例逐年增加,在“投诉增幅居前十位的商品”中排名第二,仅次于移动电话。 在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中,尤以汽车买卖合同中暴露出的问题居多。
为此,在国内一些城市,相关协会制订了一些自律规范。但张伯顺说,尽管内容很有现实意义,却陷入了无人响应的尴尬境地,“出台之前千呼万唤,出台之初好评如潮,结果却是一番冷遇”。
他举例说,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针对汽车买卖中的不合理条款,制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得到各方很高的评价,一些省市地方协会还到上海“取经”购买样本。但当真正推向市场后,连上海本地也都没有采纳。在北京,汽车流通协会日前推出一份行业自律规范草案,作出四项力度很大的规定,内容都很好,却也难以落实。
对这一矛盾,贾新光分析说,前些年车市火爆时,汽车经销商已经习惯于“朝南坐”,做买卖只是填写内容简略的合同,甚至不使用合同;如今,车市的主动权已经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但不少经销商依然本能地试图逃避合同的“紧箍咒”,消费者的权益仍被漠视。
法律界专家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由地方协会牵头制订示范合同的行业自律行为,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就会遭遇一厢情愿的尴尬。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汽车“三包”政策的大气候还未形成,仅仅用一份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示范合同来作约定,是难以奏效的。
矛盾之四:新规强力,实施乏力
当然,绝不止是汽车“三包”规定的“千呼万唤难出炉”。事实上,即使是出台了的法律法规,也不等于能够落到实处。
2005年是我国汽车产业实施法制化管理引人注目的一年,“办法”“条例”“规范”“标准”,不时映入眼帘。相继出台与实施的新规包括:取消进口车配额限制、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汽车贸易政策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其中,4月1日诞生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成为这一年对国内车市业态影响最大的新规。
厂商关系上演三幕剧:父子 兄弟
新规出台再生变
第一幕:市场红火时,厂家是“老子” |
第二幕:市场转冷,厂商成了难兄难弟 |
第三幕:新《办法》出台,经销商前途未卜 |
根据《办法》要求,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这意味着未获汽车制造商确认授权的经销商,将无法继续售车。
然而,“十一”大限早已过去,“生存还是死亡”的车市大洗牌并没有出现。从逻辑上说,“十一”之后,未获授权的经销商只剩下两种选择,要么成为二级经销商,要么被淘汰出局。但现实的情况,和不少人预测的车商“大逃亡”景象截然不同。即使没有取得资质的经销商,也并未很快被“扫地出门”。于是,业界出现一种说法:“出台前吓人一跳,实施后虚惊一场。”
原因何在?专家分析认为,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大限”选择的时机不尽合理。根据2005年年初的统计数据,全国3万余家汽车经销商中,厂家授权的特许经销网点(含4S店)只占7%,而多达93%悉不“在编”。因此,有观点认为,出台前缺乏调研,使得“大限”缺失了执行的基础,这就影响了这一强力新规的权威性和认同度。
正是有鉴于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最新规定,《办法》中关于“品牌经营”的确认最后期限,将从本已“到期”的2005年10月1日,延后至2006年12月31日。有专家表示,这一调整是从实际出发的。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