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上午,在北京做生意的刘瑞怀揣着法院的传票找到记者,说再过两天他状告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的案件将在法院开庭审理。几个月前,刘瑞驾车直行时压到了右转线,被交警当场处以100元罚款。然而刘瑞认为交警不能当场罚100元,这样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于是他走进了法院。
今天上午,刘瑞向记者出示了当时交警给他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清楚地记录着,刘瑞去年9月26日下午3时在西内大街因违反了交通标线的相关法规,被处以100元罚款,罚单上指明处罚依据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
刘瑞说,自己回家后查阅了《行政处罚法》,得知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第33条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36、37条规定除第33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外,其他行政处罚都要经过处罚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刘瑞于是对交警的执法提出了质疑:“处罚当时只有一名交警在场,也没做笔录、调查等,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对一般程序的要求。罚我100元钱怎么能走简易程序呢?”为此刘瑞一纸诉状将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告到了法院。刘瑞说:“我听很多朋友说,平时查违章处罚司机时大都只有一名交警在场,也根本没有笔录,可处罚金额多是100元或200元。我不是为了100元钱打官司,我就是想弄明白交警这样处罚到底是不是合法?”
热线转接“当场罚50元”规定有些滞后
今天上午,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的徐莉副主任。她说,交通执法属于特殊的执法形式,在路面上由于警力不足,很难做到两个执法人员一起执法,因此大面积的路面执法不能走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而国家的《行政处罚法》时间比较长,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如“简易程序只对公民50元以下罚款适用”有些滞后;另外,《行政处罚法》属于普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专门法,根据中国法律法理方面“专门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更应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徐律师说,希望这样的个案引起立法部门的注意,完善法律的修改,推进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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