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著名画家毕加索(Picasso)家族状告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商标侵权案12日审结,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驳回毕加索家族的上诉,维持欧洲初审法院的裁决。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1998年在欧洲商标局注册了“Picaro”(音译作“毕加罗”)汽车商标。 毕加索家族认为,“Picaro”与“Picasso”无论在外形还是读音上均相似,因此有仿冒嫌疑,违反了欧盟有关商标不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规定。
但欧洲初审法院2004年6月裁定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Picaro”汽车商标不对毕加索家族构成侵权。欧洲初审法院认为,这两个词在概念上相差甚远,“Picaro”一词有可能被理解为西班牙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但对不懂西班牙语的人不具任何含义,无论如何与画家毕加索风马牛不相及。
欧洲法院12日的裁决肯定了欧洲初审法院的分析,并判定由毕加索家族承担诉讼费用。
毕加索家族在汽车领域里拥有“毕加索”这一商标的使用权,并且已经将这一使用权转让给法国汽车制造商标致-雪铁龙公司。 (责任编辑:李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