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3日
基本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另外,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点评: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汽车消费方式和经营业态与国际惯例的一次重大接轨,中国的消费者将直接享受与国外消费者一样的专业和平价的服务。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为有实力的汽车企业进入汽车信贷领域铺平了道路。
(责任编辑:余建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