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投保单位起诉保险公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全额赔偿投保单位的损失。
2004年6月,某学校司机驾驶汽车将王某撞伤。后经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王某各种损失共5万余元。 事前,学校曾在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为此,学校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自己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120车费、停车费以及诉讼费54765.09元。
法院经审理后最后认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4.7万余元。保险公司免赔的项目包括:由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此项请求法院不支持。此外学校与王某案件的受理费、鉴定费,因为这项费用不属于原告给付王某的赔偿款。另外,学校主张的停车费也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责任编辑:李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