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去年年底车市销售旺季时,刘先生在某车商处交了1万多元订金订了台车,后来这款车因车源紧张价格又涨了,于是车商口头承诺的交车日期便被一推再推,没有了准确时间。此类事情绝非个例,去年车市销售喜人,现车车源供应紧张时,很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此类情况,就连签了购车合同的马先生,也一样遭遇到此类烦心事,“交了订金,现车迟迟不交,退车却又不给退订金”。 为此,记者针对购车合同事宜进行了多方了解。
现状扫描
合同格式“千人千面”,且签者很少
在收集到的多份由车商提供的购车合同中,记者发现不同品牌经销商所提供的购车合同各不相同,即使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的合同文本也有所差异,可谓是“千人千面”。比如在双方称谓上就有很多种,有些车商称车商与消费者为供方与需方或销售方、购车方,有些称为甲方、乙方;购车合同条款规格更是不尽相同,有些车商提供的购车合同又长又多;有些则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购车签订合同是保证车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刘先生那样买车不签购车合同的人不在少数。
“虽然厂家要求车商卖车要与消费者签购车合同,但大家都觉得麻烦,很多时候也就省了。”某车商告诉记者,很多消费者不愿意签购车合同,担心万一退车时退订金麻烦。“签合同有些麻烦,好像也没这个必要,万一自己不想要车,也不太好退。”已交了订金等待提车的卫先生如此向记者解释不签购车合同的原因。而经销商一方由于车源不在自己手里,到车的时间有时不好控制,所以也不会强烈建议消费者签购车合同,“万一签的合同上规定的交车日期到了,却交不了车,遇到较真的客户可就麻烦了。”因此,目前买车大部分的情况是客户订车交订金,经销商开收条。等现车到了,客户选好车,钱一交,发票一拿,开着车就走了。
问题焦点
集中体现在合同条款不对等、条款笼统、用词不严谨等方面
就车商形式各异的合同文本,记者咨询了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的肖泽领律师。
“规范的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信息、买卖什么物品、数量及价格、购买车辆的质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违约责任及双方纠纷解决方式。”肖律师表示,目前车商提供的购车合同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突出表现在对车商与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不对等方面,比如购车合同中,约定消费者的限制条款很清楚,而且便于执行,合同中规定,如果消费者提出退车,订金概不退还。但对于车商本身的责任约定要不根本就没有,要不就是含糊不清,不具有操作性。此外,在用词、用语上很多购车合同存在着不准确、不严谨等问题,如某车商对于交车时间的约定为“最快时间”、“某月某日左右”等;而对购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仅仅用“双方保证”等寥寥数语就概括了双方的责任。
律师建议
合同要约定车商的违约责任,同时注意”定金””订金”二者的不同
“消费者买车时一定要签订合同,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看有没有消费陷阱、霸王条款。”肖律师提醒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把车辆信息尽量写得详细些: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车辆总价、车辆颜色、主要配置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这样在提车时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如果经销商提供的合同不太规范,消费者也可以就未尽事宜与车商签订补充协议。
由于违约责任是汽车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汽车买卖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如明确销售商不交付车辆或延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等。
签了合同预交订金后,消费者一旦要退车,车商与消费者往往会在订金返还问题上引起纠纷。“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性质却完全不一样。”肖泽领律师提醒说,“订金”一词表达的意思属于预付款,没有定金担保性质,而“定金”则具有定金担保性质,合同双方违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消费者违约则交的定金不能再退还,而车商如果违约则按法律规定需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签合同时要看清楚“订”与“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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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格式合同正趋流行
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厦门等地已纷纷开始实行统一规范的购车合同文本,由于这些合同文本对车商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约定,违约责任的履行也更具可操作性,这就更有效地避免了双方的争议与纠纷。随着汽车保有量日渐增多,汽车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制定一份标准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以减少各种纠纷和非理性行为的发生成了很多人的共识。 (责任编辑:余建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