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居住小区地下临时停车费拟由过去每小时2元降至不高于1元,而露天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非露天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
昨天,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建委联合发布《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通过登录北京市发改委网站(www.bjpc.gov.cn)发表自己的意见。
临时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在收费权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小区露天停车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非露天停车则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露天停车收益主供专项维修基金
征求意见稿对群众关心的机动车停放收益的分配进行了原则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露天停车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非露天停车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停车管理企业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放管理服务费,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位)临时停放第一小时免费,从第二小时起计收停放管理服务费。
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管代表声音
应出台配套政策明确物管责任
●点评人:中国物管协会副秘书长、北京天鸿宝地物管经营公司总经理董贤钧
董贤钧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小区露天停车场(位)收费问题一直是矛盾集中的地方。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停车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于理清问题有一定促进作用。
物管风险收益和赔付关系应明确
董贤钧明确表示,文件条款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他说,此前北京居住小区露天停车场(位)费用一般由物管公司收取,费用主要是用于停车场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员工的工资,其中还有一部分属于车辆丢失或者受损的风险赔付金额,有些小区还将停车收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补充。尤其是一些防盗设施,都是提前建设,再靠收停车管理费补充。
而该文件却规定“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显然容易出现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把其他收入作为收益交给业主使用,那么是不是同时也意味着比如车辆的丢失和其他受损的责任也同样随之减少呢?从物管公司的角度考虑,必然要考虑到其风险收益和风险赔付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出台这个收费标准的同时还应该出台一个详细的配套性的政策,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收费和管理责任之间的关系,否则还是会出现新的矛盾。
规定收费标准写入买房合同是进步
董贤钧表示,这个文件同时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一个进步。
■律师点评
政府应遏制停车收费暴利行为
●点评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
昨天,邱宝昌就征求意见稿表示,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停车收费方面的纠纷不断,就是由于政策制定不合理造成的。政府部门应以人为本,明确小区停车是为业主服务的性质,制定一个公平的管理办法。他对征求意见稿做了简单点评:
停车位不能作为牟利手段
「文件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点评:不应该将地上和地下分割开来,地上地下的都是为业主服务的,不应区别对待,人为制造矛盾。从本质上讲,停车位是属于小区的服务设施,不能强调它的产业功能,不能作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挣钱手段。在这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应该遏制企业在停车收费方面的暴利行为。
收费标准不能由开发商定
「文件第七条」: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点评:此规定将损害业主权利。这条规定没有以人为本,将为今后停车收费纠纷埋下祸端。因为小区的停车场(位)归根到底是为业主服务的,在未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停车收费标准应收成本价,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停车收费方面获取暴利。至少应由业主代表出面协调停车收费标准。
小区停车收费不应该赢利
「文件第十一条」: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点评:专项维修基金应做专门的用处,不应通过停车收费的收益来补充。我认为,从本质上讲,小区的停车是不应该赢利的。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