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根据文本规定,车主委托经纪公司销售二手车时,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
该合同文本将在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推行,主要由二手车销售的委托人和经纪机构使用。 示范文本中,重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如果车主委托出售车辆存在重大问题但没有明示,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示范文本中规定,经纪公司在对车主告知的车况进行确认后,在委托期间应妥善保管车主车辆,未经车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委托销售的车辆,否则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负责赔偿因此给车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经纪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委托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等。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权属和车况,示范文本预留了可供当事人填写的空间。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