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还未上牌的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出险时车辆没有正式号牌为由拒绝理赔。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足,应赔偿车主保险金8万余元。
去年6月17日,杜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新买的宝马车投保。 投保10天后,杜某的宝马车便与另外两辆车追尾,交通队认定杜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杜某支付了8万余元修理费,但保险公司以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正式号牌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杜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保险费及千余元违约金。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若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公司应免赔。丰台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号牌,存在瑕疵,但这种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杜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杜某支付8万余元保险金。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