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联手出台《指导意见》
信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飞车抢夺”具有特定情形可按抢劫罪处理,最高刑罚可适用死刑!
25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副院长陈华杰透露: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三家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从重从快打击“双抢”。 该规定明确提出,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共八条,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凡是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只要具备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按抢劫罪定罪处罚。陈华杰表示,该条主要是针对全省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危害的广泛性、法律适用的争议性作出的专门规定,以突出“飞车抢夺”案件与一般抢劫、抢夺的特殊性,更加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解决了“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区别问题,明确了对“飞车抢夺”中的部分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指导意见》明确了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统一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500元即构成抢夺罪,依法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抢夺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以适用死刑,这条规定,足以让‘飞车抢夺’者闻风丧胆。”陈华杰说。
七种飞车抢夺可定抢劫罪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