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和保费待明确
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责任是包括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还是应该只包括人身伤亡?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管贻升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应该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费两方面。“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较广,同时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方面,那么保险费率会比较高,而如果把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限定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用商业三者险来承保,则保险费率会较低。”为了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去投保,强制三者险一方面要给投保人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又需要确保投保人都交得起保费。“在目前的情况下,”管贻升说,“可以考虑把人身伤亡的赔付限额定得高一些,把财产损失的赔付限额定得低一些。这样,既可以保证人人都交得起保费,又使受害人有了基本保障。”保费究竟如何定价呢?管贻升认为,目前这个问题还很难解决,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个合理的论证。“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还是实行有差别的费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