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部门经理争吵后屡“犯错”被开除。昨日,石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他称:“这都是部门经理与我发生争吵后给我‘穿的小鞋’。”
驾驶员被开除不服
石先生表示,2003年2月12日,他应聘至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3年2月1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收入为1100元。去年7月28日,公司以“不服从管理,旷工1天,擅自停放、私自使用公车”为由,对石先生作出开除处理。8月30日,石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去年12月7日,不服劳动仲裁的石先生向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撤销开除决定。
感觉被人“穿小鞋”
“除了4月29日和部门经理吵过一次,我没有什么其他过错。凭什么开除我?”昨日,在法庭上,石先生激动地说。
石先生说,2005年5月23日,他女儿眼角膜受伤,需到医院救治,当时情况紧急,他只能电话向车队队长请假,队长要求他按公司规定,向部门经理请假。他致电部门经理,电话却始终没有人接。为了给女儿治疗眼睛,石先生电话中委托车队队长代为请假。第二天,他又专门到领导那里进行了解释。“这就是我所谓的旷工。”石先生说。
石先生又称,7月22日,他所驾汽车被送出修理,由于当天是星期日,石先生在征求了部门经理的意见后,将汽车开回家中停放,第二天星期一上班,他将车开回公司。
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石先生应该知道单位请假手续和停放车辆的要求。
法院:撤销开除决定
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1天扣5天工资,而并非直接开除。7月24日下午,石先生将公车从修理厂取回后直接开回家,未按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停放,应先给予警告处分,而非直接开除。
法院判决,某房产开发公司解除石先生劳动合同决定不当,应予撤销。一次性赔偿石先生由此造成损失5000余元。 (责任编辑:刘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