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签约后的几年,国内汽车市场的激烈竞争和逐年利润的下滑,并没有阻挡住中国中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的热情和积极性。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意识的提高,使自主品牌的汽车产品从少到多,从国内走向世界,走出了希望之路,走上了提速之路。 政府的政策竞争是对企业的商业竞争的重要引导,政府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产品的大力支持将可以更大的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一、政策支持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005年到200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国家各部委下发的多份文件都将自主创新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高高举起了自主创新的大旗,对汽车企业自主品牌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一些政策制定的较早,已不能体现政府对自主创新支持的力度,如何尽快完善机制、政策落实、措施到位,使作为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新成果应用主体的企业能加速快跑,是当前紧迫的、务实的课题。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产品不光是给予掌声、喝彩,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支持要快速反映,聚焦重点、落在实处。建议将“国家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产品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作为一个专题,从各方面政策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考虑,形成“十一五”中国家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产品的鼓励、支持政策。
二、对以下几方面政策提出建议
1、税收政策
(1)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中资企业和外资、合资企业税收的不平等一直是国人激烈抨击的议题。外资、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多为15%,而生产自主品牌产品的中资企业所得税适用33%税率。在多税种上不缴税和少缴税,使外资和合资企业享受着“超公民待遇”。甚至有的外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再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将中国的税收政策再利用一遍。建议:外资和合资企业、中资企业所得税均适用相同的税率,但对于自主开发、打造自主品牌的中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在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无论企业是否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所得税都适用15%优惠税率。今后国家税率无论怎样改革,都应对此有所区别对待。
(2)认定为生产自主品牌产品投入的研发、生产设备,可以享受进项税抵扣。
(3)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加大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研发费用当年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后,将原优惠政策制定的“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80%,并且当年抵扣不足的超出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5)生产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工资支出可以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6)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产品可享受消费税优惠。现行的消费税仅根据产品相关规格划分适用税率,应针对被认定为自主品牌产品制定一定的消费税优惠政策,鼓励国人用自主品牌的产品。
2、政府采购政策
国务院已提出了“研究制定优先采购环保型产品、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财政部已开始着手研究制定针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和订购制度,但是进度应加快。近年汽车产品占政府采购总额的1/4,建议选择汽车行业的产品有所实施和突破,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方法,在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3000亿元的总量中和十一五期间,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汽车产品应有较大的增幅。
尤其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具有先进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潜力,政府采购中应重点扶持和选购。
3、进、出口政策
(1)免征企业与国际先进研发机构联合开发产品的引进费用:样车(样品)关税、模具关税;免征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产品的技术改造投资引进的设备关税;免征省级和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试验室进口的研发设备和仪器的关税。
(2)中国的汽车产品认证体系应尽快与国际认证体系接轨。
(3)汽车产品是机电产品出口中最具有优势的产品之一,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产品的出口占有重要地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建议:商务部建立协调机制,及时了解企业需求,研究汽车产品销往国的贸易壁垒,制定信息反馈程序和解决的具体措施。通过政府渠道,维护中国企业利益,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4、产业政策
对2004年6月公布的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应尽快补充和完善有关规定;在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办法中,体现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在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上,对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的自有品牌产品应体现出倾斜政策。
5、宣传政策
自主品牌是自主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建立自主的知名品牌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是中资企业的目标。对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产品品牌的宣传体现了国家对品牌建设给予的鼓励。
党报和国家的宣传报刊、机构应对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产品品牌予以正面宣传,引导大众对自主品牌产品的关心爱护和善意批评,要立信心,鼓勇气,创激情。
6、考核政策
由于研发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将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指标,因此也影响了对中资企业当年的政绩考核。建议将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视同完成利润指标,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和自主创新、自主研发产品的成绩列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
提案人:
日 期:
对提案的背景、建议的说明和解释
1、税收政策
(1)现行的税收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在沿海和56个开放城市所得税税率24%,先进技术企业减半12%;
高新企业、国家高新区,所得税税率15%;(问题:很多高新企业不在国家高新区)
中资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十一五,国家税率改革可能会缩小或取消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但应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予以优惠。
(2)研发、生产设备抵扣进项税政策2004年前曾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中给予享受。
(3)现税收优惠中,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现优惠政策: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人员工资支出可以所得税前据实列支”是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建设创新城市意见中提出。
(6)现消费税政策没有体现对自主品牌产品的支持。
2、政府采购政策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中,已将政府采购作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措施。2月6日,财政部公布《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提出了“研究制定优先采购环保型产品、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针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首购和订购制度。但是进度应加快。
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建设创新城市意见中提出: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具有先进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潜力,政府采购中应重点扶持和选购。
3、进、出口政策
(1)目前,海关对样车(样品)、模具均征收关税;
十一五中,财政部将修改进口税率,原则上停止实施进口相应整机的免税政策,对国内装备业自主开发、制造重大装备需要引进的关键件和原材料给以进口关税优惠。这一修改将大大增加汽车制造业技改引进设备的成本。因此,在增强装备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也要考虑对汽车制造业的自主创新予以进口税优惠。
(2)由于国内认证机构和试验单位所采用的标准和国际不接轨、机构的资质也得不到国际确认,给出口产品取得国际认可的技术认证带来困难。
(3)商务部于2005年12月公布设立首批进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19家,但目前没有服务于汽车领域的单位。这些服务中心在国际上对外的力度也比不上国家的声音。同时由于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速度慢,今年WTO贸易政策审议马来西亚是1月16-18日,江汽接到通知已是2月13日,反馈的马来西亚贸易壁垒信息错过了审议时间。再次审议马方,WTO可能要安排在2年以后了。
4、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正在准备对2004年6月公布的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补充和完善。现在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上,对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的自有品牌产品没有体现出倾斜政策。2月26日上海《中国汽车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研讨会上(李世杭参加),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所有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生产产品必须是自有品牌的产品;申请生产跨类别产品项目的产品必须是自主开发;现有汽车企业异地建厂,生产产品必须是自主开发等等。
5、宣传政策
无补充说明。
6、考核政策
无补充说明。 (责任编辑:余建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