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以企业为中心、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研体系正在形成和逐步完善,但覆盖的范围还十分有限,既联合(取得竞争优势的有效方式)又竞争(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力)的协作工作机制没有建立。具体表现为:
1. 共性技术研究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组织,大量与自主开发能力建设有关的关键技术研究工作滞后。 目前,在汽车的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上,我国都已开始与世界知名企业展开直接竞争。世界知名企业的产品大量采用高新技术,不仅具有优良的安全、舒适、节能、环保性能,而且还有新颖美观的造型。与之相比,我们在设计手段、检测试验手段、试制手段、研发人员技术水平、研发流程和项目管理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在新产品开发方面突出表现在新产品的总体技术创新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如不迅速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必将严重影响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相关工业科技开发活动中没有建立由企业牵头的研究开发体制,研究成果众多却难以给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带来实质性帮助。制度是影响和制约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自主创新能力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由于我国在相关工业科技开发活动中没有建立由用户牵头的研究开发体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相关配套制度短缺,使我国在科技和创新上的许多举措和成果无法真正产业化。以汽车开发为例,我们作了大量的产品开发和技术研究,也取了理论上的很多成果,然而真正能投入生产的却很少,能满足用户,适应市场的产品更是少之又少,产品开发和技术研究的浪费很高,增大了企业的创新风险。因此,建立由企业牵头的研究开发体制已势在必行。
3. 高校培养的毕业生动手能力不强,知识结构和应用能力与企业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尽管国家每年毕业工科博士上万名,但从高级科技人员最密集的302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来看,毕业生动手能力普遍表现不强;一名大学毕业生要完全适应工作,转变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人才,还需要较长的周期。在知识结构上,仍有84家没有一名博士。在中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2.1%,高级技师仅占工人队伍的0.16%。随着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汽车研发人才短缺问题将日趋突出。
4. 各种有专项技术的开发机构开始出现,但自身生存的压力和整体技术能力欠缺使其在与企业合作中暴露出许多问题,难以取得企业的信任。以长安的供应商为例,长安在近几年对供应商体系加大力度进行优化建设,初步建立起了适应轿车平台开发的供应商体系,同时引入大批实力较强的供应商,带动了长安整个配套体系建设的发展。但仍然存在部分供应商开发能力与水平不足,开发投入不够,缺乏必要的开发手段;管理流程不清、质量控制不严,在组织管理方面没有系统的流程和制度,在产品改进上,过程控制较差,产品质量不稳定;观念还没有转变到自主开发上来,没有主动开发的意识,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长安的项目开发工作,给长安的自主开发造成了不良影响。
5. 多年以来,国家创新活动多集中在科研院校,企业的科研创新被边缘化,导致原始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较慢。由于体制转轨,企业和科研院所转制,使产与学、研分割,成果评价标准分割,往往造成应用研究的技术成果还不成熟,就急于出让“成果”。而企业作为技术受让方,限于人、财、物和能力,在没有完成实验开发的思想和物质准备的情况下,就贸然接受“成果”。这样,“接力赛跑”的前一棒提前交,后一棒延迟接,就出现了一大段“隔空甩棒”的空间,特别在目前我国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的自主创新的主体的情况下,必然造成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低下。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高校所培养的人才不能完全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企业急需的技术无处获取,企业产品开发和研究活动得不到公共服务机构的支持,科研机构推广新技术和成果的路径不畅,也就造成了原始创新不能尽快产业化,产业创新成果不能市场化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发展体系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 国家应从政策上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组建公司化运作的技术开发联合体、技术联盟或研发机构,紧密各方合作关系,形成效益和开发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国家各部委支持的重点试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大都设立在高校、院所,目前高校、院所大部分仍然属于事业编制单位,没有与企业建立期真正的技术开发联合体或技术联盟。要改变这种现状,我认为:
首先,要根据我国自主创新的现状,紧紧围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推动研究机构及高校的体制与机制改革,并通过政策引导,使大学、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集中围绕企业的需求进行研究开发,支持和鼓励更多的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
其次,要以“产”字当头,支持和鼓励企业与研究机构及高校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逐步达到一些科研院所编入对口企业,使科技力量充实到技术创新的第一线,增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
第三、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发挥大学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特别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以实现最佳组合,产生最大效益。同时要鼓励联合研发与创新,完善相关机制,加强不同企业研发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运行效率。
建议二:在进一步确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和成果收益主体的前提下,国家应积极引导企业有效利用和聚集企业内外的各种要素和资源,使高校和研究机构成为企业持续获得新技术的重要渠道,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形成产、学、研协调发展的创新体系。
一百多年来,世界上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技术几乎全部源自企业。发达国家80%的科研工作是在大企业中完成的。在美国的全部研发经费中,企业占近70%,政府只占30%左右。在日本,企业在技术引进及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二次研发和推广过程中,都起着主导作用。我国企业创新资源普遍不足,实施借脑开发、合作开发,是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以加快科技创新速度、提高创新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弥补企业研究开发能力不足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视和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于把握21世纪头20年的战略机遇期,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用15年时间把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在国家技术创新中的引导推动作用,集中力量在关键性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首先要从国家政策支持创新投入。投入是企业创新的物质基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智力条件相结合,才能推进科技创新,取得创新成果。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拥有最具优势的专利技术,得益于美国企业和政府长期、持续地投入。2006年美国政府的研发预算为1320亿美元,其中直接给企业的预算超过1/3,中国政府的科技拨款90%以上给了科研院所和大学。美国私人企业的研发预算高达2000多亿美元,比政府的预算投入高出四五倍。美国企业的高投入,保证了他们在全球的技术领先地位,维护了美国产品,特别是高技术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优势。2005年我国的研发投入仅占GDP的1.32%,而历史上最高年份是1960年的2.32%,那时我国财政收入只有572亿元。现在全国的财政收入已超过3万亿元。为什么财政收入多了,投入比例反而下降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对科技研发投入同国家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认识不清,位置摆得不妥当;另一方面也是管理体制问题。
其次是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产、学、研协调发展创新体系。以日本技术创新体系为例,他们在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依靠政策倾斜、法律保护和市场培育等手段,真正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利益主体、风险主体、研究开发主体和决策主体。
建议三:国家应积极扶持拥有专项技术、服务于自主开发活动的研究服务机构,规定这类企业可以享受高新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其利用持有的专项技术为企业的自主开发活动提供服务,建立共享产品开发平台和试验平台,成为服务于企业的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的基地,服务于社会的成果转化、推广和信息交流的基地,服务于政府的标准法规制订和产品质量监管的中心,成为企业产品开发活动的重要依靠力量,在解决企业乃至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中发挥作用。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政策,但相应的具体落实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其结果,不仅政策的预想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反而挫伤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譬如,在投入政策、税收政策、折旧制度等方面,落实的重点本应主要放在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上,大力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将研发开支在所得税前列支,并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我国是连工资都有一部分是税后列支,形成双重征税,实际是法外征税,这种做法对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试验开发投入极为不利(例如汽车产业)。
为此,就我国现状看来,一要降低企业的税收和各项社会负担,以逐步提高企业研发经费占其销售收入的比重。二是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幅度,加快培育科技创新的资金市场,调动和引导社会资金,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投入,尽快实现研发费用与GDP同步增长。三要专门成立负责企业创新的服务机构,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法规,促进技术创新的高效运作;在融资、财政、税收等方面重点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和竞争能力。四要重点支持对行业科技进步贡献大的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减免制度,以及新技术推广投资税金减免制度等。五要在现有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中选择确定一批作为公共技术平台予以支持,重点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其他投资主体创办多元化科技孵化器。 (责任编辑:余建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