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建议5
关于通过《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税收环境的建议
浙江代表团
鲁冠球
2006年3月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一直与我们的经济水平及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称,造成融资租赁业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税收状况值得关注。 比如目前税收政策中关于折旧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不衔接,大部分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设备投资无法实现加速折旧,即使能够实现的,也要经过繁杂的审批手续。此外,现行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关税、增值税及其减免税较为复杂,与合同法、会计准则、税法的处理也不尽一致等等。
尤其是,有些相关规定是通过分散的部门规章或效力更低的部门文件颁布的,透明度低,在执行中有的采取一事一议一定的做法,助长了各行其是之风,企业的税收环境不够良好和公平。
税收与法律、会计、监管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完善融资租赁业外部环境的四大支柱,税收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关系到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建议,国家在《融资租赁法》中,明确给予融资租赁税收方面平等待遇,规范现行做法,同时,制定条款在不超越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不要过于具体,为今后的税制改革留有余地。
(责任编辑:余建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