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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1日,天空下着小雨。对于年仅24岁、刚从交通大学毕业的姜志刚来讲,这天是改变他一生命运的一天。 由于违章穿越马路,他在那天早晨永远失去了双腿。为此,他以新交法中机动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为由,将撞伤自己的01路公交车所属的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20万余元。昨天,普陀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事故起因:为避让前一个违章行人
2005年4月11日早晨9时50分,姜志刚与同事王伟外出办事需要穿过曹杨路。由于下着小雨,两人决定穿越隔离栏直接到达对面。就在两人横穿曹杨路到达中心隔离栏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一辆15路公交车为了躲避行走在前面的王伟紧急刹车,紧随其后的01路公交车见势本能地向左让道,忽然发现了隔离栏边的姜志刚,虽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悲剧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由于车速接近60码,加上地处下坡、天雨路滑,制动后的01路还是冲向了中心隔离栏的水泥栏杆,在撞翻3块水泥墩后撞向姜志刚。
姜志刚被立即送往市第六人民医院。经过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右下肢完全丧失功能,左下肢也丧失部分功能,且骨盆畸形。2天后,姜志刚被迫截肢。
交警认定:行人、公交双方同等责任
据了解,事发地点在曹杨路光复西路路口,该路口设置的是全封闭式中心隔离道。姜志刚横穿隔离栏的地方往北200余米便有人行横道,往南100余米也有地下通道可供穿越曹杨路。姜志刚为了一时方便,翻越隔离栏横穿马路,显然违反交通法规。
01路车虽然是为了避免撞上其前忽然刹车的15路公交车而向左偏道,但是事发时60码左右的车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勘测结果,普陀区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索赔依据:新交法“无过错责任”
面对交警的责任认定,姜志刚认为这份认定并不能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依据。根据新交法,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向法院诉讼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20万余元。
作为被告的巴士四汽公司则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很清楚地划分了责任范围,并根据此责任认定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姜志刚承担自己的车辆损失费以及车辆内乘客受伤费等共计2.75万元。
此案将由普陀法院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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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赵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