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的一个周五。艳阳天。
上午9时正,包括中达宝马、三和丰田、四川申蓉、华星卓越、四川广博、建国哈飞等在内的蓉城15家具有代表性的汽车经销商,齐聚在成都市工商局。让蓉城汽车界的大腕们聚集一堂的,既非车展,也非行业集会,而是对市工商局初拟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初稿)》展开的讨论会。
与会议室外的天气形成呼应的是,室内的气氛显得温热而活跃,经销商代表们争相发言,纷纷就这份即将被推广到汽车买卖当中的合同(初稿)献言献策。“大进”“广博”“申蓉”等代表们发言尤其踊跃。市工商局市场处一名参与了会议全程的姓谭的工作人员称,不论是从参加会议,还是讨论合同(初稿),代表们的态度都出人意料地积极与配合。
尽管部分经销商尚在观望,但从这一系列的主动来看,无不反映出蓉城车商们的精明、豁达。与其被动受限,不如抢占先机,提出自己的利益底线。在和谐包容的背后,人们隐约可以听到商家们为自己争取权利的声音……
近段时间,针对房地产、汽车销售、旅游等行业出现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广东已率先在全省推广“政府版”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几乎就在同一时期,成都市工商局针对成都汽车销售市场推出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也从3月10日起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在众多汽车商家云集的西蜀腹地,这个“政府版”格式合同的诞生,不仅让汽车买卖合同意识淡薄的蓉城消费者耳目一新,更为蓉城汽车经销商的诚信度竖起了一道测评标杆。
如果说这个合同的出台,意味着给蓉城消费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那么对于蓉城车商而言,无疑是给他们戴上了一道紧箍咒。然而,记者从社会各界对此事的态度来看,要说这即将出台的合同,能很好地预防汽车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还为时过早。在一切尚未明朗之前,刚刚被这股“合同春风”吹过的汽车销售市场,似乎还有些乍暖还寒。
工商局紧锣密鼓征求意见
拟写格式合同(征求意见稿)的成都市工商局,从合同(初稿)推出,到广泛征求意见,态度都非常积极主动。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郑黎介绍:“面对汽车销售环节中,群众普遍反映的‘经销商不主动签定合同,签定的合同五花八门,签定的合同消费者权利少、义务多’等情况,我市工商部门在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相关格式合同后,推出了《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目的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目前,成都市场上的各类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常对消费者要求得很多,而对经销商自己则提得很轻,甚至不提。比如,有的销售商的合同就规定:卖方逾期交车超过七日,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合同继续履行,但对于买方来说,如果逾期提车在七日以内,合同虽然继续履行,但买方就要按合同总价款的0.1%乘以逾期天数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而在《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的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甲方(经销商)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延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买车人)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已支付车价款的一定数额支付违约金。另外,针对经销商隐瞒消费者,出售使用过、甚至发生过碰撞等情况但经过修复的车辆的情况,本合同还明确提出,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可退车或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但郑副处长同时还指出:“制定该合同的初衷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一边倒,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经销商的正当权益。”据悉,《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将截止到4月3日,这期间,工商部门将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4月中旬,将举行公开听证会。届时,工商局将邀请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各个阶层的普通消费者,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
经销商各执己见意见不一
对于即将被套上的“紧箍咒”,经销商们的意见又如何呢?
港宏集团总经理武中一表示:“政府推这个事情肯定是对的,这对规范汽车市场有好处。但这个合同还不是很细,针对性也不是很强,因此有待完善。”武总最后明确表示,一旦政府要推广,港宏肯定会积极配合执行。
鑫蓝现代的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只要政府决定推行这种合同,他们就执行,因为大家都使用统一的合同,对规范市场竞争是有好处的。
三和本田的一名姓刘的销售经理表示,如果“政府版合同”出台,公司方面会积极配合推广。因为合同代表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偏袒哪一方。公司本来就是诚信经营,如果采用这种经过全民参与讨论而定下来的合同,不仅不会对公司的销售造成影响,还会大大提高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然而记者走访同一家集团的另一个汽车品牌——三和丰田时,该品牌的销售负责人则表达了相反的看法。他认为,这样的政府版合同范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一是很多品牌专卖店,比如丰田、奥迪等,都采用厂家全国统一的销售合同,单单在成都市采用另一种合同不现实;二来现在很多经销商都采用订单式销售,而销售合同是在订单出来的时候就必须签订的,那么政府版合同范本中诸如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项目或者就形同虚设,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合同。但同时,该负责人也同意采用统一的政府版合同范本对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是有好处的,对没有采用厂家统一合同的经销商可以适用。当记者问到如果政府强制推行政府版合同范本时他们会怎么处理时,该负责人表示这应当是由政府和厂家直接沟通,经销商没有权利擅自决定。
在采访中,大部分经销商的观点与上述几种观点大同小异。
消费者翘首企盼期望值高
对于这个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大部分消费者表示认可。他们认为,合同是出现纠纷以后解决问题最主要的依据,而且现在有很多经销商并没有主动提出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而“政府版”合同范本的出现,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还会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合同意识,防止经销商在合同上免除自己本应承但的义务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在成都市工商局的网站上,记者还看到了一些市民的意见,他们对此事积极支持,并希望出台的合同能真正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能真正解决汽车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此外,已经有市民申请参加4月份举行的公众听证会。
从上述情况来看,市民们对此事的期望值总体来说是比较高的,但他们更多存在的是担心。首先,担心合同不痛不痒,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起不到保障作用。那样,这个合同无非只是走形式,走过场;其次,担心经销商们左右政府,出台的合同实际上是穿着合法外衣的霸王条款,这样危害更大;最后,还有消费者担心格式合同不能在经销商那里得到很好的执行,而政府方面也没有强硬的措施保障合同顺利推行。
律师“格式合同”给大家提供了范本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陈宏律师表示:“作为政府来讲,他们在试图解决消费中遇到的霸王条款问题,这是好事。这种格式合同既为汽车经销商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范本,也为消费者争取到了一个保障自己权益的屏障,同时对于合同意识淡薄的消费者起了一个提醒作用。”
但由于汽车行业的特殊性,这种格式合同,只可能起到引导作用,只能让汽车经销商用于参考。而最终签定的合同,还是要以买卖双方的约定为主。最后,如果推行格式合同,政府还应出台相应的配合执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合同执行不会偏差。而上海、南京、重庆、青岛等地都出台了对霸王条款合同监督管理的地方法规,我市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在借鉴这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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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标准合同,这种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性质: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 (责任编辑:常亚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