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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时间:2006年03月29日08:49 我来说两句(0)  

 
来源:新华网】 【作者:综合报道


  关于行人

  1 保险金不够救助基金垫底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2 获赔根据四级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共分“四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 保险纠纷可提起仲裁诉讼

  条例将由本年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如果对赔偿事项引发争议,共有两种解决渠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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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劲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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