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水平较原商业三者险将有提高
基于保险产品的商品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款费率交由公司制定。 不过,我国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条款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为此,国务院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提出:“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因子。
“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说。
《条例》亦规定,保监会应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这项业务的总体盈利或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调整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那么,《条例》正式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会有何变化?众所周知,自2004年5月1日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述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较原商业三者险费率会有提高。”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