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明确从7月1日起实施车辆强制保险。该保险责任限额、费率将如何确定?相关部门的保险公司昨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均称,强制保险将“同城同价”,保费将有所上涨。 据悉,具体条款和费率,有望5月份正式出炉。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由于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升以及社会救助基金将征收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因此保费水平也将有所提高。
上海保监局昨解释说,《条例》虽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但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调整比例。可以肯定的是,在同一地区,不同保险公司强制保险的费率将是一致的。
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上,业内曾拟出过一份草案,当时设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根据《条例》的最新规定,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表示,上述限额将有所变化,具体金额还有待进一步商定。
有财险公司人士指出,与征求意见稿及目前在上海试行的强制三责险条例相比,《条例》在“无责赔偿”的限额上有显著区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即“无责赔偿”已被限定在一定的金额以内;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无责赔偿”的限额等同于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这一点的改变,将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成本,从而有可能降低费率。
事故受害人“人财”均可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我国法律体系和保险保障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从保障内容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也包括其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已经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像日本、韩国等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英国、美国等则是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
从保障对象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本车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由此已得到了保障。新华社
三情形可由险商垫付抢救费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务院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解释说,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另外还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新华社
未投保要受罚
国务院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投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伟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