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汽车市场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中,厂商的售后服务似乎也随之越来越全面深入了,但一些服务承诺的落实过程并不尽如人意。虽然没有过激事件的出现,但是就在日常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磕磕绊绊中,体现的正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这种漠视的实质就是侵犯
“保修期一年,优惠理赔期二年。”这样的售后服务保障的确是“看上去很美”。但是这样的承诺何时才能落到实处,不仅仅停留在“看上去”的阶段呢?对于此,消费者的满腔热情和期待怕是已经在千万次的问中渐冷渐消了。很多消费者都提出,车辆出现问题,并且明显影响使用,可是在保修期内就是查不出问题所在。一出了保修期理赔期,问题就明明白白了,而且似乎也都不是什么难以确诊的疑难杂症。难不成这车是有了自己独立的意志,不愿意接受厂商保修期内免费的维修,偏偏希望主人出钱来为它治“病”祛“疾”?
江苏的一位周先生就经历过这样的“蹊跷”事情。他于2003年购买了奥迪A6
2.8CVT。购车后都严格按照规定每5000公里左右在一汽奥迪指定的4S店进行保养。车辆使用了不到两年近60000公里后出现了在低速行驶5~10公里/h时速时刹车时往前冲的状况,使驾驶员和乘座人员感到很不舒服。为此周先生向一汽奥迪的4S服务点和总部多次反映检查,结论均是未发现问题,也从未告知周先生有优惠理赔期之说。2006年周先生就同一问题前往上海一汽沪奥进行保养和检查,检查后通过电脑记录打印出来的结论是变速箱中的滑阀体有故障,并建议更换,可是此滑阀箱的更换费用将近3万元。据服务站介绍这是产品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同使用者的使用状况完全没有关系,而且该问题出现的不良比例较高,并多发于车辆使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但是服务站以一汽奥迪的质量保证一年为由拒绝了周先生的理赔要求。按照其规定,周先生只能为早已存在,只是刚刚“发现”“确诊”的质量问题自掏腰包进行维修。
这种让消费者为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买单的行为,虽然形式上合乎保修理赔的时效规则,但是实质却是不折不扣的欺骗行为。借时效之名,行坑骗之实。此语看似过重,但是如果您有过类似周先生的经历,陷入过保修时不知问题,知道问题时不保修的两难境地,您就能深切的体会到此语非但不重,而且不虚。所谓权利和权利的行使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行使,没有救济手段的权利就失去了权利的本义。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给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设置障碍都是对消费者权利本身的实质性侵犯。
保修保修,保的就是产品的质量问题,让消费者放心;理赔优惠理赔,也是给消费者吃颗定心丸。且不论在商者的基本道德底线,也不论这国家三令五申立法保护社会大力提倡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理念,只说这放心放不稳,定心丸定不住的状况下,消费者还到哪里去找消费的动力和信心呢?消费者的动力和信心没了,厂商还到哪里去找市场呢?这因果联系看似简单,却蕴涵着在商者不能忽视放弃的商规。在此奉劝诸位在消费者权益上打主意动脑筋的个别商家,切莫贪小利丢大利,为眼前利益断送了长远利益。
“上帝寒心了,后果很严重”这个道理厂商们想必是心知肚明,无须笔者饶舌。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以此为诸君戒。
(责任编辑:陈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