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时隔近两年,上述配套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终于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中面世了。
3月28日,国务院第462号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即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
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压力日益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据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3/4,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说。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
《条例》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过了反复研究和论证,并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0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听取了以运输行业为主的北京市民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200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2005年2月,保监会组织两次专题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在赔偿原则、责任限额、条款和费率、救助基金来源及税收政策上。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等有关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草案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结合了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点。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教训。总体上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社会保障功能,转嫁风险造福于民。
郭左践主任指出,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法律制度、保险制度和社会协作机制的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要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建立高效、可行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