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路费交费系统的交纳信息进行修改,并以此向车主索要“好处费”,改动款额共计81万余元,养路费征稽处的临时工马某日前被以盗窃罪公诉至海淀法院。这是记者今天获得的消息。
被告人马某原为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北城收费中心临时工。
2005年4月27日,马某利用他人的微机卡进入养路费交费系统,将6辆机动车的养路费和滞纳金信息私自改为已交纳。2005年“五一”期间,马某、邢某(一同被诉)商议通过帮他人修改养路费赚取“好处费”。
邢某找到于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找几辆车,声称能少交养路费。后邢某将于某提供的机动车号交给了马某。
2005年5月21日,马某利用他人的微机卡进入养路费交费系统,对29辆机动车的养路费、滞纳金罚款的信息进行了修改。事后邢某、马某各分得1.8万元,并分给了于某1千元。
2005年5月31日晚,马某采用上述方法,对17辆机动车的养路费、滞纳金罚款的信息进行了修改。
据指控,被告人马某三次进入养路费征收系统,改动款额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因单位及时发现,上述被改动的信息被及时改回,损失及时挽回。
律师说法
车主逃避交纳费用应按相关规定处罚
本案中信息被改动的车主是否触犯法律?
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东说,关于养路费等费用的征收,目前国家在是否触犯刑法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车主逃避交纳费用,应该按照关于征收养路费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养路费处罚规定
拖欠、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月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拖欠、逃缴养路费3月以上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2.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