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保修期内的车子出了故障,经销商认为维修时免工时费、免材料费已尽到了保修义务,车主认为反复进维修厂耗费精力不说还搭上了路费,经销商理应赔偿。近日,对保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不要赔偿的问题,东阳一车主和经销商产生了严重分歧。
提车时发现转向系统有异响
今年1月16日,东阳人许先生从义乌汽车城内一家4S店,买了一辆售价13.8万元的汽车。
“因为是第一次买车,我特意请了一位在汽车维修厂工作了10多年的朋友,陪我前往汽车公司提车。”许先生告诉记者,提车时他试了一下车,发现方向盘在转动到临近最大转向角时,突然发出“咯咯”的异响。
随后,许先生立即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售车小姐。售车小姐向维修部的技术人员请教后,告诉许先生说这是正常现象。
4S店查不出车子毛病
许先生没想到的是,车子开回家后,困扰他的异响问题越来越严重了。2月6日,忍无可忍的许先生把车子开到了4S店,要求经销商能把毛病彻底解决一下。
“把车子开过去后,维修人员竟不以为然地说,车子总归是有毛病的。”对他们的这种态度许先生有些气愤。至于转向系统为何发出异响,维修人员一时也回答不上来,都说没碰到这种毛病。
许先生要求维修人员向厂家咨询,可仍然没有任何结果。这一次检修无疾而终,在查不出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许先生只得先把车子开回家。
维修厂停一夜毛病“不翼而飞”
没过几天,许先生倒车时发现刺耳的异响再次从转向盘部位传过来。这时候车子才开了1300公里。2月13日上午,许先生拨通了4S店维修厂的电话,要求再次检修。
“由于只有冷车转向时才会出现异响,车子开到维修厂早已是热车了,就不可能听到异响。因此维修人员让我先走,第二天去提车。”许先生说,第二天一早他就去提了车,试车时发现异响没有了。可许先生还是不放心,询问维修人员到底是哪里出现故障,是如何维修的。对方没有回答。
“买车的时候就发现了问题的,来回跑来维修的油耗和误工费你们总得赔偿吧。”这时许先生已前后跑了3次,于是他就向经销商提出了索赔要求。经销商拒绝了许先生的要求。
3月30日,许先生转向时再次听到了熟悉的异响声,而且比以前还要响。无奈之下许先生又把车子开回了4S店,要求经销商给个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一次许先生见到了4S的老总韩先生。韩先生倒是干脆,把转向系统中的零部件从其他车子上拆了下来,硬是安装到了他的车上。
为了消除异响声,许先生已先后跑了4次。满肚怨气涌上心头,许先生再次提出了油耗和误工费的问题。但要求再次遭到经销商的拒绝。
保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厂家没有规定
“许先生的要求我们是不能接受的。”3月31日,该4S店老总韩先生向记者表示,许先生这样的情况属于保修范围,他们已经给予免费维修了,不存在额外赔偿的问题。“这不符合厂家的保修规定。”他说。“在保修期内什么坏了就给修什么,这是厂家对我们的要求。”韩先生坚持认为,厂家没有要求做的事情,他们自然不会主动去做。
为了说明问题,韩先生拿出了厂家的保修规定给记者看。记者看到,上面只规定了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保修范围,对于车主在保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问题该如何解决,厂家的保修规定只字未提。
律师观点:消费者索赔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许先生的索赔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认为,许先生的索赔要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经销商不能因为厂家有规定就不予经济赔偿。
高振华告诉记者,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6条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尽管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汽车“三包”规定,但早在2000年我省就已将汽车列入“三包”商品目录,适用此条款。
此外,《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规定,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在这场纠纷中,汽车质量问题已给许先生带来了经济损失,理应由经销商承担。“经销商以厂家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厂家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高振华说。
“保修期实际上是厂家对自己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出问题。如果出了问题,就由厂家负责对产品进行维修(由经销商执行)。既然产品在保修期内出了问题,也就是厂家没有实现承诺(违约),自然就应当承担消费者的相关经济损失。”高振华告诉记者,实际上不少车主的合法权益在不知不觉中被汽车厂商剥夺了。
截稿前,记者从许先生处了解到,经销商最终向他低头认错。经销商同意向许先生作出赔偿——赠送两次保养。这一纠纷总算得以平息,但有很多和许先生有着类似遭遇的车主,也许还没有意识到,厂家“只修不赔”的保修规定,已严重侵害到了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俞劲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