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组精品栏目
4月6日,保监会出台的《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要求,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恶意竞争。“强三险”实施后,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
点评:这一过渡期的规定,显然杜绝了部分保险公司费率朝令夕改的念头,市民购买车险时将更有可预见性。尽管大部分保险公司认为,成本提高等诸多因素必然导致“强三险”涨价,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洗牌的机会低价争夺市场。
保监会的规定,显然是为了加强车险市场的监管,防止新规实施带来的市场剧烈波动。
(责任编辑:常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