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出了交通事故,理赔可是件麻烦事儿,尤其是人员受伤的案件获得赔款更是不容易。现在好了,温总理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交通事故受害方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证。这一强制保险业务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
一是,“救人第一”的
原则,首要目标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条例》规定在保险金以外还有救助金保障,如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没有参加强制三者险,事故受害人同样可以得到救助。不论是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还是肇事车辆未参加强制保险业或肇事后逃逸的,对受害人的救助均可以通过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这种人文关怀的社会效果,直接与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相一致。
二是,奖“优”罚“劣”的原则,遵守“交规”有了经济杠杆。《条例》的实施对机动车驾驶员同样有激励作用,保险费率与能否安全驾驶呈正比例,頻繁肇事者要实行高费率,对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主,下一年的保险费将少支出一大截。违法违规多花钱,遵纪守法多获利,一切与经济利益挂钩。保险标志也要放在明显位置,如果未放置保险标志者,最高要被处罚200元的罚款。也就是说,你上了强制险不光自己知道就行了,还要让外界知道,比如警察、受害者等等,要一目了然。这种创新型浮动保费实行对纠正违章行为,提高人们文明出行自觉性大有好处。
三是,故意违章要追偿,侥幸逃脱无可乘之机。虽然有了救助基金的支持,但绝不允许肇事者的放任自流,如无照驾驶的、酒后开车的、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等行为的责任人,必须由个人承担对受害有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救助基金只是在紧急情况下让受害人及时脱离危险,对受害人的赔偿还是由有“故意”
违章的人承担。追偿回来的这部分费用该还给救助基金的如数归还,该给受害人的给受害人,一分也不能少、一分也不会少的。
四是,“恶意故意”有了说法,
“碰瓷儿”者无可乘之机。以前经常听到“碰瓷儿”的事,一般的结果都是车主息事宁人,“给点钱算了,省事”这是一位曾经有过这种经历的肖女士的看法。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现在想起来肖女士还心有余悸,“当时在一个红绿灯路口,她正常的右转,突然听到
“咣铛”一声,有人喊“撞人啦!”吓得肖女士立即刹车,下车一看,只见一位50多岁的大妈倒在地上,身旁一辆自行车腾空的后轮还在不停的转动。肖女士是个新手,刚上路一个多月,她哪儿见过这一阵势呀,“唉呀,伤…伤哪儿了,赶快去医院吧。”有点语无论次了。旁边一位自称“儿子”的人说,“你也挺忙的,干脆给2000块钱我们自己去医院。”肖女士赶紧掏钱,不巧身上的现金只有1500,不够。准备去银行取。“儿子”说话了“你跑了怎么办?1500就1500吧。”肖女士心想这回捡个了大便宜,赶紧交钱走人。后来才听同事讲,她才恍然大悟,知道了什么是“碰瓷儿”。有人说如今职业越来越来越多,有的不劳而获者就是利用了人们这种“省事心理”,骗取钱财。《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一次明确给“碰瓷儿”
行为一个界定。怎么知道是否是“恶意故意”呢?“公了”是唯一的办法。车主如遇交通事故一定要报警,切不可“私了”,给只有这样车主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尽管《条例》要到今年的7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但首要保障受害人权益的这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让人们充满了期待,一位奇瑞车主周先生说:“这下好了,新条例实施可帮了司机的大忙了,目前实行的无责也要至少赔付30%的不成文规定有望取消,我们开车外出心里就更踏实了。”在保险公司工作多年的冯蓓经理这样认为:“新《条例》最大的好处就是为受害人着想,以后的理赔工作也会顺利许多。它不仅是老百姓的福音,也是我们保险业务工作人员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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