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武警战士李某在乘坐火车时,莫名坠车摔成植物人,其父李先生为此将北京铁路局和北京铁路局唐山车务段告上法庭,索赔113万多元。昨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北京铁路局赔偿李先生10万元,但李某坠车原因没有认定。
2004年10月16日,李某乘坐北京至唐山的4427次列车由廊坊站上车,前往塘沽探亲。事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在列车驶离廊坊站至京山线82公里650米处,李某坠车,昏迷在天津至北京的上行铁路中。廊坊车站派出所民警随后赴现场勘察,李某的随身物品散落一地,但未查明坠车原因。经诊断,李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处于迁延性昏迷状态,左侧顶枕交界处颅骨缺损,多发四肢骨折畸形愈合,李某成了植物人。
李某的父亲认为,由于无法查明坠车原因,而李某是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受到伤害,应当推定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因此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3万多元。
北京铁路局则认为,从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李某在上车前欲拥抱女友熊某,但被熊某推开,李某上车后又反复下车多次,并搂抱熊某。据值班列车员称当时听见李某在哭。铁路局认为,这次事故是由李某因感情问题主动跳车造成的,并非意外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法认定李某是跳车还是坠车,但根据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以及保险等相关赔偿规定,因此判决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小李的父亲10万元。
面对与索赔相差甚远的判决,李某的父亲表示可能会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赵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