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在投保人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本附加险条款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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