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五次出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将投保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保险赔款1万元。上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称5次出险应免赔1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西城公司)起诉称,北京黎明家具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对京A15559号车投保了第三者保险,保险金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8月10日至2005年8月10日。
2005年6月20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柯某人身伤害,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太平洋财保西城公司赔偿柯某伤残赔偿金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已向法院交纳该笔赔款。
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黎明家具公司投保的车辆已是第五次出险,保险公司应予免赔10%,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险赔款的10%,即1万元。
保险公司依据的是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四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在条款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
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违反诉讼法
对此,家具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执行了生效的判决书,赔偿了柯某10万元赔偿金,自己也已经执行了生效的判决,给付了柯某各项赔偿金,现保险公司再就此案重新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家具公司还称,依据前案判决,对柯某的赔偿总计应为15万余元,即便该事故车已第五次出险,减去免赔的10%,应赔偿14万余元,也超过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金额范围10万元,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赔偿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赵波) |